嘉曼服饰(301276):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276 证券简称:嘉曼服饰 公告编号:2026-002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为5户。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83,109,9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4.1280%,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42个月。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26,203,5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2188%,剩余股份将按照相关规定计入高管锁定股。 4、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将于2026年3月9日(星期一)上市流通。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和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的《关于同意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03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700万股,于2022年9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81,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08,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25,605,786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82,394,214股,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9%。 2023年3月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1,394,214股已上市流通,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29%,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2023年9月11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11,741,730股已上市流通,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10.87%,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二)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08,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7,776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入下一年度。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108,000,000股增加至129,600,000股,有限售条件股份由69,597,345股增加为83,516,814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以及2025年5月22日披露的《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变动的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29,6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83,535,894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64.4567%;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46,064,106股,占总股本比例为35.5433%。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83,109,924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4.1280%,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2022年9月9日)起4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6年3月9日(星期一)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5户,分别为曹胜奎、刘溦、刘林贵、马丽娟及北京力元正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力元正通”)。根据公司披露的《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招股说明书》《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等文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胜奎、刘溦、刘林贵、马丽娟及力元正通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曹胜奎、刘溦、刘林贵、马丽娟、力元正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首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2)承诺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2个月。如承诺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承诺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曹胜奎、刘溦、马丽娟同时承诺:锁定期间届满后,承诺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前述承诺。承诺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票于2022年9月9日上市,自2022年9月9日至2022年10月14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40.66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限售流通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二)减持意向承诺 曹胜奎、刘溦、刘林贵、马丽娟、力元正通承诺: 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本企业于本次上市时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包括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的25%;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包括本人/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的25%。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配合发行人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本人/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3)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股份锁定期尚未届满,在相关股份上市流通后上述股东将严格履行相关减持承诺。 (三)稳定股价承诺 曹胜奎、刘溦、刘林贵、马丽娟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公司上市后3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相关主体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义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1)公司实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上述方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于上一会计年度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10%。但如果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3、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若发行人未采取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发行人按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2)、若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3)、若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并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4)、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在上市后3年内未触发稳定公司股价的条件,该项承诺已履行完毕。 (四)关于对欺诈发行股份回购的承诺 曹胜奎、刘溦、刘林贵、马丽娟承诺: 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承诺尚在履行中,承诺人在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将继续严格遵守本承诺。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曹胜奎、刘溦、马丽娟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及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上市后拟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则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胜奎、刘林贵、刘溦、马丽娟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承诺尚在履行中,承诺人在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将继续严格遵守本承诺。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曹胜奎、刘溦、刘林贵、马丽娟承诺: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为确保上述承诺履行,本人进一步承诺:在上述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前,本人将中止从发行人处领取发行人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等;亦不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所持的发行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的转让除外。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承诺尚在履行中,承诺人在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将继续严格遵守本承诺。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曹胜奎、刘溦、刘林贵、马丽娟承诺: 1、本人已向嘉曼服饰准确、全面地披露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他企业和经济组织(嘉曼服饰控制的企业和经济组织除外)的股权或权益情况,本人以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上述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嘉曼服饰相竞争的业务。 2、在本人作为嘉曼服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实质上受本人控制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嘉曼服饰及其控制的企业和经济组织除外;下称“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嘉曼服饰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嘉曼服饰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3、在本人作为嘉曼服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嘉曼服饰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或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按照嘉曼服饰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嘉曼服饰,或由嘉曼服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嘉曼服饰存在同业竞争。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嘉曼服饰依据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策(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有权要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停止相应的经济活动或行为,并将已经形成的有关权益、可得利益或者相应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转移给独立第三方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给嘉曼服饰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且本人将促使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按照嘉曼服饰的要求实施相关行为(如需);造成嘉曼服饰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嘉曼服饰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5、在触发上述第四项承诺的情况发生后,本人未能履行相应承诺的,则嘉曼服饰有权相应扣减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包括相应扣减本人未来可能因间接持有嘉曼服饰的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在相应的承诺履行前,本人亦不转让本人间接或可能直接所持的嘉曼服饰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6、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承诺尚在履行中,承诺人在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将继续严格遵守本承诺。 (八)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曹胜奎、刘溦、刘林贵、马丽娟承诺: 1、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嘉曼服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充分尊重嘉曼服饰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嘉曼服饰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嘉曼服饰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经本人提名的嘉曼服饰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2、截至本函件出具日,除已经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嘉曼服饰及其控制的企业和经济组织除外;以下统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与嘉曼服饰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将尽最大可能避免与嘉曼服饰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嘉曼服饰确需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嘉曼服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就嘉曼服饰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嘉曼服饰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嘉曼服饰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4、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嘉曼服饰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将不会向嘉曼服饰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嘉曼服饰造成损失,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嘉曼服饰作出赔偿或补偿。本人未能履行上述赔偿或补偿承诺的,则嘉曼服饰有权相应扣减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 6、本函件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力元正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将善意履行作为嘉曼服饰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嘉曼服饰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嘉曼服饰独立经营、自主决策。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嘉曼服饰公司章程的规定,促使经本企业提名的嘉曼服饰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2、截至本函件出具日,除已经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披露的情形外,本企业与嘉曼服饰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3、本企业将尽最大可能避免与嘉曼服饰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嘉曼服饰确需与本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嘉曼服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就嘉曼服饰与本企业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嘉曼服饰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嘉曼服饰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4、本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嘉曼服饰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企业将不会向嘉曼服饰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嘉曼服饰造成损失,本企业将及时、足额地向嘉曼服饰作出赔偿或补偿。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赔偿或补偿承诺的,则嘉曼服饰有权相应扣减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 6、本函件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企业确认,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承诺尚在履行中,承诺人在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将继续严格遵守本承诺。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曹胜奎、刘溦、刘林贵、马丽娟、力元正通承诺: 1.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承诺人未履行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承诺人的部分;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有);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承诺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承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曹胜奎、刘溦、刘林贵、马丽娟、力元正通均履行了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未来将持续履行相关承诺。 (十)关于使用土地房屋的承诺 曹胜奎、刘溦、刘林贵、马丽娟承诺: 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自有或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目前均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如因该等土地、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或纠纷或利用土地、房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事由,导致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无法正常使用该等土地、房屋,或受到相关处罚、罚款等,承诺人承诺将代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并全额补偿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由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曹胜奎、刘溦、刘林贵、马丽娟均履行了关于使用土地房屋的承诺,未来将持续履行相关承诺。 (十一)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曹胜奎、刘溦、刘林贵、马丽娟承诺: 1、如嘉曼服饰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因未能依法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权机构要求补缴、受到有权机构处罚,并导致嘉曼服饰受到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损失确定后的三十日内向嘉曼服饰作出补偿。 2、本人未能履行相应承诺的,则嘉曼服饰有权按本人届时持有的嘉曼服饰股份比例,相应扣减本人应享有的现金分红。在相应的承诺履行前,本人将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嘉曼服饰的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转让的除外。 3、本声明及承诺函所述声明及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承诺尚在履行中,承诺人未来将持续履行相关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83,109,92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4.1280%。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26,203,5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2188%,剩余股份将按照相关规定计入高管锁定股。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3月9日(星期一)。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证券户数为5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5、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后续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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