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森智能(688529):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豪森智能 股票代码:688529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元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元熙行业精选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188号汤臣商务中心B栋1405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6年3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 第一节释义...............................................................................................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6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7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4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15第七节备查文件.....................................................................................16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元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元熙行业精选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关系、投资关系、重大影响以及其他任何利益或利害关系等。亦不存在以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股份或权益的情况,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等。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认可,看好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而进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但不排除增持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票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13,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1%,详细情况如下:
2026年3月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转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13,300,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91%,转让给元熙基金,每股转让价格为16.00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1,280.00万元。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股份与价格 1.1乙方以现金方式通过协议转让形式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300,000股股票,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7.91%,转让价格为16.00元/股,转让价款为21,28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壹仟贰佰捌拾万圆整)。 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2、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2.1双方同意,股份转让价款分三期支付: ①乙方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6,384.0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叁佰捌拾肆万圆整); ②乙方应在双方获得上交所对于标的股份的转让确认书后30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6,384.00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叁佰捌拾肆万圆整); ③乙方应在标的股份过户到乙方名下后三十个交易日内,向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分批次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8,512.00万元(大写:人民币捌仟伍佰壹拾贰万圆整); 2.2甲、乙双方同意,在标的股份交割手续办理完成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在本协议2.1条约定的期限前提前支付转让价款。 2.3甲、乙双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并正式生效后的6个月内配合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手续,包括签署并向上交所和登记公司递交申请证券过户登记所必须提交的全部文件,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的权利人登记为乙方。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基于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4双方确认,若乙方在标的股份交割手续办理完成前已足额支付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的,则在乙方足额支付前述总价款后90个工作日内,未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的交割手续,任何一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协议,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应在解除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 2.5乙方承诺,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为准)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乙方持有的前述标的股份,也不由标的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因标的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乙方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乙方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陈述与保证 3.1甲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作出陈述与保证如下: 3.2甲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3.2.1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完成本协议所述之交易,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亦不会违反甲方作为协议缔约方或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安排或谅解的约定; 3.2.2甲方保证其合法持有标的股份,在股份交割时,标的股份未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权利主张、优先权、第三方权利限制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限制或障碍,亦不存在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情形,甲方和标的公司已经披露或公告的除外。 3.3乙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作出陈述与保证如下: 3.3.1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3.3.2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完成本协议所述之交易,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亦不会违反乙方作为协议缔约方或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安排或谅解的约定; 3.3.3乙方保证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其所管理及代表的元熙行业精选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具备作为标的公司收购方和标的公司股东的资格。 4、税费 4.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所涉之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公司或上交所收取的税费,由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登记公司或上交所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适用法律各自依法承担。双方为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由支出方自负。 5、保密 5.1甲乙双方对任何其在协商、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对方或其股东、关联公司的一切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口头、书面、图形、电子、电磁或其它记录贮存的媒体形式体现的文件、数据、图表、客户信息、经营策略、销售政策、产品设计等资料)予以保密,除非该等信息: (1)一方已事先书面同意可以披露; (2)公共渠道可以获得的; (3)从任何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可以获得,并不违反任何保密义务;(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判决的要求需要披露。 5.2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对方或股东、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除双方指定或委托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之外的第三方或用于除本次交易外的其它用途。 6、违约责任 6.1双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除双方协议一致或因不可抗力及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或违反其承诺和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6.2若【本协议因第7.5条终止】且届时标的股份已过户至乙方名下的,乙方应当配合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股份转回至甲方名下。乙方已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应由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归还给乙方。 7、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7.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法人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签名章,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7.2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机构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7.3任何一方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的放弃只有书面形式并由该方签署时才有效。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不应被视作放弃这项权利;任何单独部分地行使一项权利,亦不应排除将来另外行使这项权利。 7.4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 在变更或补充协议生效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7.5协议终止 7.5.1在交割前任何时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7.5.2因不可抗力、法律法规变化等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7.5.3如果因为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没有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8、通知与送达 8.1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以书面方式送达方为有效,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书、电子邮件。文书送达或者电子邮件到达下列地点或者电子邮箱即为有效送达。 8.2根据本条的规定送达书面通知,在以下情况下视为送达: 8.2.1如果交快递公司递送或交专人递送,在书面通知递送至双方上述联系地址时视为已送达; 8.2.2如果经电子邮件发送,则在书面通知被发送至双方认可的电子邮箱时视为已送达。 8.3本协议双方均有权变更其联系人、联系地址和电子邮箱等通知方式,但是必须事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该变更不对未获得书面通知方发生效力。 9、争议解决及其他约定 9.1本协议受中国大陆地区法律管辖(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9.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但如果该项争议在任何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30日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申请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转让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自筹资金。 六、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协议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案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海元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元熙行业精选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签字) 高 勇 2026年3月6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海元熙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元熙行业精选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签字) 高 勇 2026 3 6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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