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裕科技(300953):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3月09日 18:11:16 中财网
原标题:震裕科技: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53 证券简称:震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8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9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9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滨海新城东港南路6号公司会议室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蒋震林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7人,代表股份68,288,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股份后的总股本172,579,648股,下同)的39.56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5,959,6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1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4人,代表股份2,328,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9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5人,代表股份3,322,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994,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4人,代表股份2,328,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93%。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666,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01%;反对604,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0%;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01,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992%;反对604,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892%;弃权1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6%。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7,957,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1%;反对314,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9%;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91,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340%;反对314,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14%;弃权1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6%。

3、审议通过《关于开展 2026年度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8,054,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85%;反对2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5%;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89,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815%;反对2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94%;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侯讷敏、吴佳齐
3、律师见证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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