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传媒(601098):中南传媒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6年03月09日 18:21:18 中财网
原标题:中南传媒:中南传媒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98 股票简称:中南传媒 编号:临 2026-004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274号)核准,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10月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9,800
万股,发行价为10.6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4,268.00万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11,032.43万元,余额为人民币
413,235.57万元,另外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935.3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2,300.20万元。

该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已经中瑞岳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中瑞岳华验字〔2010〕268号)。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
2,313,810,588.27元,全部存放于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见
下表。


序 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金额(元)开户单位
1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雨花支行800096688601098700,430,930.61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长沙松桂园支行431629000018010601098400,432,528.00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3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长沙分行890103090006010981,212,947,099.49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4305017536360000104530.15湖南天闻新华印务有 限公司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430501753636000010460.02湖南天闻新华印务邵 阳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2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对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增设1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专用于
“湖南图书城升级改造项目”的资金拨付和使用。户名和开户信息为:户 名: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1901002029200292382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
以上详见《中南传媒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编号:
临2026-003)。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2026年3月6日,公司及子公司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一”和“甲方二”,
并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山路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
丙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901002029200292382,截至2026年2月27日,专户余额为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图书城升级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青松、于新军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即82,460.04万元)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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