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和兴(301013):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013 证券简称:利和兴 公告编号:2026-008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暨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和兴”)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和《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2025年度预计拟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含金融服务机构)申请最高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综合融资额度,公司及子公司将为融资项下所发生的债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担保,担保总额度预计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并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宜潘先生和黄月明女士为前述融资事项无偿提供关联担保。 上述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的使用有效期为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使用期限内均可循环使用。具体的融资及担保金额、担保方式、融资形式等以最终与金融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合同为准。在上述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内的单笔融资及担保事项不再单独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和2025年5月16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二、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公司向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了人民币壹亿元整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2026年2月5日至2027年2月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宜潘先生、黄月明女士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利和兴智能装备(江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兴江门”)分别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无偿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本次林宜潘先生及黄月明女士无偿为公司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孙公司利和兴电子元器件(江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兴电子”)于近日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利和兴电子向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了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2026年3月2日至2027年3月2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宜潘先生、黄月明女士分别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无偿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本次林宜潘先生及黄月明女士无偿为公司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融资及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额度及期限范围内,无需另行履行审议、审批程序。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的基本信息
1、利和兴融资之《保证合同》 (1)相关主体 保证人:林宜潘、黄月明、利和兴江门 债权人:交通银行深圳分行 债务人:利和兴 (2)主合同:《综合授信合同》 (3)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亿元整。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2、利和兴电子融资之《保证合同》 (1)相关主体 保证人:林宜潘、黄月明、利和兴 债权人:交通银行深圳分行 债务人:利和兴电子 (2)主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3)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金额为71,44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4.67%;实际提供担保总余额为34,233.3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0.57%,系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的融资担保。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情形。 六、2025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2025年年初至披露日,林宜潘先生和黄月明女士除在公司领薪、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无偿提供担保外,未与公司发生其他任何关联交易。 七、备查文件 1、《综合授信合同》; 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3、《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3月 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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