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豪鹏科技(001283):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6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提供担保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100%,上述担保均是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之内。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5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含新设立或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700,000.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召开股东大会作出新的决议之日止。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潘党育先生将视具体情况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省豪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豪鹏”)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签署了《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渤深分综(2025)第150号)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渤深分固贷(2025)第149号),对应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亿元整,贷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亿元整。 同时,公司与渤海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协议》(协议编号:渤深分最高保(2025)第150号)和《保证协议》(协议编号:渤深分保(2025)第149号),分别为前述广东豪鹏在渤海银行的债权本金最高额人民币壹亿元整、债权本金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保在预计额度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广东省豪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广东省豪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4P9L55G 成立日期:2020年5月21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潘党育 住所:惠州仲恺高新区中韩惠州产业园起步区松柏岭大道38号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动力电池模组、储能电池模组、电池保护板封装、电源管理系统及电源系统的研发及销售。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认证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广东豪鹏100%的股权。 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150号)及《最高额保证协议》(协议编号:渤深分最高保(2025)第150号) 1、协议主体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广东省豪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整 3、保证额度: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整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权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送达费用及执行费用等)、手续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送达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按如下方式确定:(1)被担保债权确定日,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确定日; (2)被担保债权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二)债务人为广东豪鹏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渤深分固贷(2025)第149号)及《保证协议》(协议编号:渤深分保(2025)第149号)1、协议主体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广东省豪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贷款额度:40,000万元整 3、保证额度:本金为人民币40,000万元整 5、保证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送达费用及执行费用等)、手续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送达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清偿的,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生效的担保额度为700,000.0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616,9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254.2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已实际使用的担保额度为210,562.4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86.78%。上述担保均是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渤海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协议》(协议编号:渤深分最高保(2025)第150号)、《保证协议》(协议编号:渤深分保(2025)第149号);2、广东豪鹏与渤海银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渤深分综(2025)第15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渤深分固贷(2025)第149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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