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拓开源(920415):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920415 证券简称:恒拓开源 公告编号:2026-014 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31号)核准,并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同意,公司采用网下配售方式向询价对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28万股,采用网上定价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28万股,共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856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03元,共计募集资金271,076,8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不含税)金额 21,686,144.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249,390,656.00元,由主承销券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年 7月 16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271,076,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9,359,706.2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1,717,093.74元。 上述募集资金发行费到位情况经中审众环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020024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拟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说明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保障资金安全,公司于 2025年 12月 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按募投项目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分别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以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恒赢智航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以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 1: 甲方: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本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为新一代航班运行控制(FOC)系列产品升级项目。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次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方监管协议 2: 甲方: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本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为民航智能体项目,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北京恒赢智航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1)、甲方(2)(甲方(2)为甲方(1)全资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本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为民航智能体项目。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壹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截至 2026年 3月 1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3月 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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