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益电子(68818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投资总额并结项之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 和投资总额并结项之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益电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作为生益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生益电子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生益电子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投资总额并结项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6,636.4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2.4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6,624.0880万元,发行费用总额 9,130.1959万元(不含税),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7,493.8921万元。该募集资金已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年 2月 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1】21000250047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6年 2月 2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投资总额并结项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智能算力中心项目一期内部投资结构和投资总额调整情况 单位:万元
(二)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投资总额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投资总额调整系公司智能算力中心项目一期优化调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未取消原募投项目和实施新项目;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也不存在对募投项目产能及目标的影响。因此,本次调整不构成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三)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算力中心高多层高密互连电路板项目一期”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已投入使用。截至 2026年 2月 28日,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和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1、实际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与已签订合同待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之和超过预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系因使用该募集资金专户孳生的利息所致。 2、已签订合同待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将用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达到支付条件的项目设备、公共设施等验收和质保尾款。 3、本次结项募投项目没有节余募集资金金额。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年 3月 12日召开第三届审计委员会 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投资总额并结项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投资总额,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内部发展所需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要求,满足公司实际发展需要,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未取消原募投项目和实施新项目;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也不存在对募投项目产能及目标的影响。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调整本次调整。 同时,该项目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予以结项。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年 3月 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投资总额并结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智能算力中心高多层高密互连电路板项目一期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和投资总额系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所进行的调整,有利于促进项目高质量推进,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该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投资总额调整;同时该项目已经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予以结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中信证券、东莞证券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投资总额并结项的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投资总额并结项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投资总额并结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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