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旅游(603402):陕西旅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旅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旅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陕西旅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旅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陕西旅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陕西旅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68号),公司于 2025年 1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1,933.3334万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80.4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55,173,386.96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 33,246,457.3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21,926,929.58元。 截至 2025年 12月 26日,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报告号XYZH/2025XAAA4B0465)。 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其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包含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对于子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公司将通过如下形式投放募集资金: 1、向子公司陕旅(泰安)文化演艺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69,549.67万元的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泰山秀城(二期)建设项目; 2、向子公司陕西少华山索道旅游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21,475.88万元的借款,其中,用于实施募投项目陕西少华山国家森林公园索道增容(南线索道)项目的借款为13,905.88万元,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收购陕西少华山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索道资产项目的借款为 7,570.00万元; 3、向子公司陕西长恨歌演艺文化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14,702.45万元的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收购陕西瑶光阁演艺文化有限公司股权项目; 于实施募投项目太华索道综合服务中心项目。 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实际对外支付需要在项目计划投资额度内以借款方式分次将募集资金支付至该子公司,并由该子公司支付项目建设款项,借款利率执行转款当日 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至募投项目实施完成之日止。子公司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在借款到期后分期、提前偿还或到期续借,具体以借款协议约定为准。本次借款仅限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陕旅(泰安)文化演艺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人民币
(二)陕西少华山索道旅游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人民币
(三)陕西长恨歌演艺文化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人民币
(四)陕西太华旅游索道公路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人民币
五、本次提供借款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需要,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年 3月 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借款划拨、使用及其他后续相关具体事宜。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投向、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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