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科技(30115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3月13日 19:56:05 中财网
原标题:华塑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华塑科技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现金管理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将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二)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50亿元(含)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型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上述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四)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授权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现金管理收益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七)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将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投资产品,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尽管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保本型投资产品,但该类投资产品仍会受到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收益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的措施
1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购买事宜,确保资金安全。

3、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主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4、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理财风险。

5、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转,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3.5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募投项目建设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50亿元(含)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12
在上述额度内,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个月内有效,购买的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该事项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塑科技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朱 玮 何 康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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