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60116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2026-010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编号:鄂证监机构字[2026]59号)和《湖北证监局关于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及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编号:鄂证监机构字[2026]60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4日披露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号)。 2026年3月13日,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及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编号:[2026]7号)和《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编号:[2026]8号),具体情况如下: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及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编号:[2026]7号)原文内容如下:“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部分员工存在推介非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的情形;公司违规与武汉当代天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同开展业务;公司违规销售福升安心稳健1号固定收益类私募投资基金;公司经营决策不审慎,对子公息披露不准确、个别研究报告制作和发布不规范、个别投资银行类项目执业不规范、组织架构与私募基金业务整改不到位、人员管理及备案工作不规范、物业子公司经营范围事项违反承诺等问题。以上事项反映出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与合规风控存在缺陷。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四条、第八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82 (证监会令第 号)第三条第一款,《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第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一是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暂停开展代销私募金融产品业务2年。 二是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你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上述行为涉及的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并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三是你公司董事长、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于2026年3月19日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540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编号:[2026]8号)原文内容如下: “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经营突破业务范围、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运作不规范、私募债存在非市场化发行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中证协发[2024]8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等规定。 762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十八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新设私募基金产品1年和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年内不得新设私募基金产品,上述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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