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气体(688106):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时间:2026年03月13日 21:26:20 中财网
原标题:金宏气体: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证券代码:688106 证券简称:金宏气体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宏气体
股票代表:68810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金向华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安民路6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金建萍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安民路6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年3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票登记相关手续。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第一节释 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3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4
第七节备查文件............................................................................................................................1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6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7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常用词语释义  
金宏气体、公司、上市公司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金向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金建萍
转让方金向华及金建萍
受让方济南乾元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报告书、报告书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公司实际控制人金向华先生、金建萍女士与济南乾元 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受让方”) 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合计向受让方转让 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动股25,500,0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5.29%,其中,金向华先生拟向受让方转 让16,4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2%;金建萍女 士拟向受让方转让9,0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7%。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姓名金向华
性别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身份证件号码3205241977********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安民路6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姓名金建萍
性别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身份证件号码3205241953********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安民路6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金建萍女士、金向华先生系母子关系,具有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金宏气体外,不存在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的资金安排需求而做出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明确的增持或减持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程序。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6年3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向华先生、金建萍女士与转让方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5,500,000股,占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29%。

二、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有股数 (股)占总股本比 例(%)持有股数 (股)占总股本比 例(%)
金向华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124,577,11325.85108,087,11322.43
金建萍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36,060,0007.4827,050,0005.61
苏州金宏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8,694,9001.808,694,9001.80
一致行动人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54,435,35011.2954,435,35011.29
合计/223,767,36346.43198,267,36341.14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6年3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一(自然人):金向华
甲方二(自然人):金建萍
乙方:济南乾元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标的股票转让及转让价格
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股票占标的公司已发行股票总数的5.29%),其中,甲方一转让股票股数为16,490,000股,甲方二转让股票股数为9,010,000股;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条款,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标的股票。

自标的股票转让完成日起,与标的股票相关的全部权利一并转移至乙方,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具体以标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各方确认,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格经协商确定为人民币20元/股,甲方一标的股票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329,800,000元(大写:叁亿贰仟玖佰捌拾万元整),甲方二标的股票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80,200,000元(大写:壹亿捌仟零贰拾万元整)。各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任何税务负担由双方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自行承担。

(三)转让价款的支付及交易安排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共同向其提交关于标的股票转让的确认申请。

2、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如下:
(1)首笔转让价款:甲方将协议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审批材料被上交所审批通过后且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标的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合规确认表或类似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分别向甲方一、甲方二指定账户支付首笔转让价款,其中,支付甲方一首笔转让价款为人民币98,94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捌佰玖拾肆万元整),支付甲方二首笔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4,06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肆佰零陆万元整)。甲方收到乙方上述转让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需配合乙方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2)剩余转让价款:甲、乙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的15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其中,支付甲方一剩余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30,86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叁仟零捌拾陆万元整),支付甲方二剩余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26,14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贰仟陆佰壹拾肆万元整)。

至此,乙方完成全部转让价款的支付。如上述任一付款条件未获满足,则乙方有权拒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有权但并无义务放弃或豁免前述所列的任何一项或多项付款条件。

3、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前,如标的公司以累计未分配利润向甲方分红(当且仅当分红的股权登记日早于标的股份转让完成日),则乙方应支付甲方的标的股份转让款应扣除标的股份对应的分红金额(税后)。

甲方认可乙方向上述账户按时足额支付资金后即视为乙方按时支付转让价款。如因甲方未完成账户开立、所开立账户无法接收转让价款或其他非因乙方主观故意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支付转让价款的,甲方不得据此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届时由各方协商解决以尽快完成转让价款支付。

4、本协议各方应共同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同步办理手续:
(1)由各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票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票转让过户的手续;
(2)甲方按规定支付完毕本次股票转让所产生的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3)在办理完毕上述所有手续后,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出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股票的法定证明文件。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包括陈述和保证),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本次股份转让而产生的成本费用)、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和保证)或者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对方有权同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包括陈述和保证);
(2)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收到首笔转让款的3个工作日内(如遇季报、半年报、年报公告日窗口期,时间根据证监会或交易所关于窗口期的相关规定相应顺延),未配合乙方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相关事宜;或因甲方相关的其他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事宜未能通过,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在乙方提出解除协议要求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为基数,自乙方付款之日起至乙方收回全部款项止,按照0.05%/日的费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负责赔偿乙方因甲方违约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准备和执行本次股份转让所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
(3)如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4)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或对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救济措施。

(五)保密和信息披露
1、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标的公司/标的股票保密和信息披露的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协议双方同意,对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对方的有关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以及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定价的信息;但有证据证明是经合法授权的第三方处收到,或者经合法授权的第三方披露或公开的信息除外)予以保密。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不包括与本协议所述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工作人员)披露上述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乙方为进行本协议所述之交易而向其他服务机构进行披露;
(2)向与本协议所述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监管机构披露。

4、除上述情形外,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

(六)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如甲方为自然人,则由自然人签字并捺指印。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披露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向华先生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金建萍女士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向华先生、金建萍女士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除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外,金向华先生和金建萍女士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人员姓名任职单位名称担任的职务任职起始日期任职终止日期
金向华苏州金宏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执 行董事2013年11月至今
 苏州鑫福古玩玉器城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 行董事2014年11月至今
 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 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9月至今
 苏州相青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6年2月至今
金建萍苏州鑫福古玩玉器城有 限公司监事2009年7月至今
 苏州金宏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总经理2014年11月至今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向华先生、金建萍女士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会声明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向华先生、金建萍女士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相关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形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以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以及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亦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上交所合规确认及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情况(一)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中国证券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金向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字):金建萍
签署日期:2026年3月1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股票简称金宏气体股票代码688106
信息披露义务1人 名称金向华信息披露义务人 1注册地江苏省苏州市
信息披露义务2人 名称金建萍信息披露义务人 2注册地江苏省苏州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变化增加□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大股东是 ?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 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直接持股数量:160,637,113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直接持股比例:33.33%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223,767,363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46.43%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 25,500,000股,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1变动数量为 16,490.0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2变动数量为9,010,000股 变动比例: 5.29%,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1变动比例为3.42%,信息 披露义务人2变动数量为1.87%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时间及方式时间: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金来源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12个月 内继续增持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6个月是否在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 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需取得批准是 ? 否□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
(本页无正文,为《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金向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字):金建萍
2026年3月12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