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翔金泰(688443):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88443 证券简称:智翔金泰 公告编号:2026-013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25号),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168.0037.88 347,283.84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元,共募集资金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329,140.14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23年6月15日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6月15日出具了XYZH/2023BJAA11B046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2026 2 13 2026 3 2 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年 月 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间资金调整暨新增子项目的议案》,同意新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间资金调整暨新增子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 )。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用作其他用途。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永杰、刘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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