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拓开源(920415):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920415 证券简称:恒拓开源 公告编号:2026-015 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31号)核准,并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同意,公司采用网下配售方式向询价对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28万股,采用网上定价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28万股,共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856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03元,共计募集资金271,076,800.00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不含税)金额 21,686,144.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249,390,656.00元,由主承销券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年 7月 16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271,076,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9,359,706.2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1,717,093.74元。 上述募集资金发行费到位情况经中审众环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020024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12月 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本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 1月 14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原“基于中台架构的航班运行控制(FOC)系列产品升级项目”变更为“新一代航班运行控制(FOC)系列产品升级项目”,原“航空行业专属智能云建设项目”终止,并利用募集资金开展“民航智能体项目”、“低空产业链运管服务综合管理平台项目”,剩余募集资金 3,725.61 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按募投项目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各专用账户将对应单个募投项目,仅用于项目相关资金存储与结算,实现专款专用及单独核算,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根据上述变更情况,公司对 2020年 7月开立的民生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用途进行了变动,并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 7月 21日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作废。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2213798,本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基于中台架构的航班运行控制(FOC)系列产品升级项目、航空行业专属智能云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变更为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该专户中对应投资项目下的募集资金可按约定划转至以下专户(账号: 20000032083400209061832、122904390410001、656620472),并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使用,剩余资金按照本协议约定仅用于甲方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即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确认并承诺上述募集资金用途的调整变更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以及甲方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符合发行说明书以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约定,不存在违法违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甲方应在开立专户时按照乙方要求,就受益所有人识别等相关信息的核实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甲方在业务运作中应遵守监管部门及乙方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托管账户无法使用,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终止。 十三、甲、乙、丙三方于 2020年 7月 21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监管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各方确认于原监管协议项下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未决争议或纠纷,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各方无需再履行原监管协议项下任何义务及责任,各方权利义务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十四、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截至 2026年 3月 1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3月 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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