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300253):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253 证券简称:卫宁健康 公告编号:2026-026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2月27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星期一)14:30;会 议地点为: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9号卫宁健康大厦16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9:15-15:0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848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14,014,6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95,377,6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2.50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8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18,636,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3895%。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 表(包括代理人)8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0,888,05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75%。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宁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 进行了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靳茂、孙嘉明、徐子同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599,945,147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24%;反对5,147,205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8503%;弃权225,593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515,261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597%;反对5,147,2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885%;弃 权225,5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17%。 (二)《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关联股东靳茂、孙嘉明、徐子同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599,915,947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76%;反对5,145,805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8501%;弃权256,193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486,061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7883%;反对5,145,8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851%;弃 权256,1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66%。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靳茂、孙嘉明、徐子同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 599,929,547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98%;反对5,141,805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8494%;弃权246,593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499,661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216%;反对5,141,8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753%;弃 权246,5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31%。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了成赟律师、藕淏律师出席并见证了 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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