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00058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589 证券简称:贵州轮胎 公告编号:2026-014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也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16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3月16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工业园黔轮大道公司办公楼三楼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王鹍先生 6、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26年2月28日、2026年3月11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本次股东会到会股东(或代理人)共471人,代表股份373,496,9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1184%,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人,代表股份345,157,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2.28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9人,代表股份28,339,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300%。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为1,548,599,004股(即公司股份总数 1,554,624,504股,剔除无表决权的公司回购账户中的6,025,500股)。 8、公司全体董事(其中董事长黄舸舸先生、董事刘献栋先生、陈飞先生和独立董事于健南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示的各项提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王勇先生,持有股份44,000股,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关联人,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70,619,1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12%;反对2,237,9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3%;弃权595,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020,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790%;反对2,237,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61%;弃权595,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49%。 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9,253,9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40%;反对2,790,3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1%;弃权1,45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8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4,655,1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173%;反对2,790,3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7%;弃权1,452,700股,占出席会表决结果:获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慧颖、王康明青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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