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直(000099):内部审计制度(2026年3月)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信海直)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和促进内部审计作用发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信海直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 具有控制权、实际负责管理的分子公司或者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中信海直及所属 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所 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独立客观的监 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中信海直应当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 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保持独立性。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中信海直党组织、董事会 (或者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信海直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依照公司干部管理 权限的规定任免。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业务规 模、管理需求等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 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审计队伍,严格内部 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 参加后续教育,鼓励内部审计人员获得与工作相关的职业资 格,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 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要 求,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业务部门、子公司、托管公司、 分支机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要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 位)进行审计,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公司 决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被审计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 及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被审计单位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 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被审计单位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 动进行审计; (七)对被审计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 审计; (十)督促检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十一)根据国家主管机关、监管机构或者上一级内部 审计机构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十三)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四)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 主要负责人)或监事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将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情况报告党委会及董 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审计报 告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有失实情况,应负审计责任。 审计人员因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 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汇报党委会及董事会(或者 主要负责人),审计人员不负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四章 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有下列权 限: (一)要求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提出配合审计 的工作要求;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及时、准确、完整提 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项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相关文档,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或者蓄意提供不 真实、不完整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 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开通信息系统及数据库有关权限, 并实施数据采集、查询及信息系统检查、测试等程序,被审 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内部审计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 的技术支持及其他相关协助; (四)现场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 产等,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五)向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 相应的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 证明材料; (六)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七)对正在发生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或者可能导 致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采取适当措施,并及时 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报告; (八)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转移、隐匿、删除、篡改、 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毁损违规取得 资产的行为,内部审计机构有权予以制止;经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并要求被审计单位 配合相关检查,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执行封存再进行请示报 告; (九)对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 建议或者移交有关机构处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订 年度审计计划,报本单位党委会、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立项, 成立审计组,制定详细的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重 点、时间安排和人员分工,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 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执行审计程序,获取相关、 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清晰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对 重要事项编制审计事实确认书,及时汇总审计结果、编制审 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对审 计报告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确定,一般 为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起3-10日。被审计单位或者人 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在规 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书 面意见,若有必要应当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对于最终仍然 存在分歧的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五)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回复 意见上报本单位党委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批。 除审计报告外,内部审计机构还可以根据需要以其他形 式反映内部审计成果,上报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发送有关部 门。 (六)经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必要 时可以抄送其他相关单位。 (七)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送达的审计报 告及时反馈审计整改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并向内部 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措施及支持性材料。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被 审计单位提供的整改措施及支持性材料对其整改结果进行 认定。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项目必须建立审 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整改 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三十年。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资料未经本单位党委会及董事会 (或者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六条中信海直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 计人员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内部审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应当给予追责问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或 者依规依纪依法移交纪检机构、有关单位和机构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二)拒绝、阻碍内部审计机构检查、调查、核实有关 情况,拒绝、拖延就审计事项反映情况或者故意作出虚假陈 述; (三)转移、隐匿、删除、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资料或者数据,转移、隐匿、毁损违规取得的资产; (四)散布关于审计工作的不当言论,污蔑、打击、报 复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如实反映情况的配合审计人员; (五)拖延、拒绝、不如实确认审计事实确认书或者回 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六)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或者存在虚假整改、敷衍 整改、整改不力等情况; (七)拒绝、阻碍、严重干扰审计和违反国家规定或者 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 现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 (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 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中信海直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信海直于 2019年8月23日印发的《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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