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信诺(002387):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30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30% 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和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5年度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26.2亿元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2024 保、子公司为公司担保及前述复合担保等。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和2025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2、公司分别于2026年2月4日和2026年3月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和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2025年度担保额度由52亿元增加至67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同类事项止,担保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5日和2026年3月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2025年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署了《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向交通银行申请2.85亿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8日止。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以自身持有评估价值约为4.02亿元的专利对上述业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并与交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质押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4年度股东大会、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本次担保前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41.73亿元,本次担保后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余额为44.58亿元(其中占用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44.58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2025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22.42亿元。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54810917 3.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夏东街658号1801室 5.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6. 总股本:139,679.6043万股人民币 7. 成立日期:1998年1月7日 8. 经营范围:显示器及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研发、生产限下属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10.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兑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第一条额度内容 1.1额度金额和种类 额度金额是:人民币贰亿捌仟伍佰万元整,该额度属于循环额度。 1.2额度用途 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申请项下的电子汇票期限不长于六个月且到期日不迟于2027年6月8日。 1.3授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2月8日。 第二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五、《最高额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质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第一条质物及质权的效力 1.1出质人以自身持有的评估价值约为4.02亿元的专利为质物。 1.2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条主债权 2.1出质人担保的主债权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质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质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质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质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贰亿捌仟伍佰万元整。 2.2主债权确定日当日及之前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出质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保管质物的费用、第三条所列的质权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2.3质权人根据主合同享有的债权的实际金额无论低于还是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均不影响出质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担保责任 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保管质物和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质物处置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第四条生效条款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2)质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担保的主合同 5.1被担保的债务人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2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适用最高额质押,担保的主合同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质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贰亿捌仟伍佰万元整。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审批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上市公司未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上市公司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均正常,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648,771.51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97.1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99,30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91%,对子公司担保为1,449,471.51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备查文件 1.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 2. 《最高额质押合同》; 3.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4.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5.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6.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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