觅睿科技(920036):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920036 证券简称:觅睿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4 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5年12月4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1月13日出具《关于同意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58号)同意注册,公司股票于2026年3月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13,605,5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1.5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2,790,36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43,944,136.9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8,846,223.06元,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3月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66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甲方和乙方应当充分配合丙方的调查、核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焕军、洪丹及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0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向证券监管机关报备或留作甲方存档备用。 四、截至 2026年 3月 1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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