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启迪环境(000826):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时间:2026年03月19日 17:11:22 中财网
原标题:启迪环境: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股票代码:000826.SZ 股票简称:启迪环境 债券代码:112978.SZ 债券简称:19启迪G2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 讼(仲裁)案件进展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



2026年3月

重要声明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德证券”)编制本报告涉及的内容来源于市场公开信息。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德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简称“本期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9启迪G2、112978。

3、发行主体: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或“启迪环境”)。

4、发行规模:5亿元人民币。

5、债券余额:本期债券的余额为1.26亿元。

6、债券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7、债券还本付息及利率调整的安排:发行人已于2024年9月24日支付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5日期间的利息,经与全体债券持有人协商一致,本期债券到期日调整为自2024年9月26日起的36个月内(以下简称“兑付日调整期间”)结清。自展期之日起,债券票面利率由6.50%调整为5%。除年度利息外,其余利息利随本清。兑付日调整期间,本期债券剩余未偿付本息的兑付安排按展期兑付和解方案的约定支付,本息支付方式调整为由发行人自行完成向持有人兑付划款,不再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
根据启迪环境2026年3月13日公告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启迪环境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1、(2025)京01民初940号
启迪环境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01民初940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12月15日止的借款本金利息共计230,129,628.81元及2025年12月16日之后的利息(以165,947,575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5%、每年360天为标准,自2025年12月1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保全保险费3,470.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715.5元由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2、(2025)京0112民初7726号
启迪环境于近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0112民初7726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启迪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爱瑞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启迪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爱瑞新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款6,244,000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24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2)驳回原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66.98元,由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

3、(2026)陕01执他38号、(2025)陕0114执331号
(1)启迪环境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26)陕01执他38号)。具体内容如下: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4民初593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为(2025)陕0114执331号。现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悦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本案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2026)陕01执39号执行案件系关联案件,为提高执行效率,请求将本案提级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2款规定,决定如下: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4民初593号民事判决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2)(2025)陕0114执331号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悦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陕西万悦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4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2024)陕0114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启迪环境于2025年12月13日披露的《关于西安启航项目与总包方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悦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878,892.65元及利息(以28,878,892.65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执行人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在上述还款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万悦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81,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7,51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 2)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本案标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3)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启航表面处理中心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数额以协助通知书所载金额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

4、(2024)苏0826执恢1075号
启迪环境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苏0826执恢1075号)(该案件判决情况详见启迪环境于2025年1月17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826执恢107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冻结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32,562,873.91元。

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

查封期限:3年,自2026年2月6日至2029年2月5日。

(二)启迪环境累计未结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至2026年3月13日,启迪环境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40.88亿元,占启迪环境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0.20%,相关案件目前尚在审理或调解谈判过程中(启迪环境及控股公司主要诉讼、仲裁情况详见附表)。

单位:万元

发行人 当事人 名称发行 人地 位对方当事人名称案号案由与发行人当 事人相关的 诉讼标的额
启迪环 境及相 关子公 司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建设 有限公司、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 公司、江苏沭工建限责设有限公 司、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 司、江西省安达智能建设发展有 限公司、荆门市天城市政建设有 限公司、浙江正嘉建设有限公 司、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等(2025)陕 0481民初 371号、 (2026)晋 0403民初 1383号、 (2026)豫 0821民初 455号、 (2025)苏 1322民初 5819号、 (2025)鄂 1202民初 5623号、 (2025)赣 0103民初 12475号、 (2025)鄂 0804民初 2451号、 (2025)浙 0381民初 20343号、 (2024)陕 01民初 229号等建设 工程 合同 纠纷93,541.23
  河南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 司、诸暨经开启服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山东明天机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华科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新 野县南水北调工程运行保障中 心、泸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南文达信科贸有限公司等(2024)京 0108民初 14711号、 (2025)浙 0681民初 11868号、 (2025)京 0112民初 33741号、 2025)京 0112民初 55033号、 (2024)内 02民初 69号、(2025) 豫 1323民初 3203号、(2025) 湘 31民初 52号、(2025)京 0108 民初 7544号等其他 经营 事项 纠纷68,771.50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 行、中国民生银行宜昌分行、农 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武汉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 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泸溪县支行(2025)陕 04民初 34号、(2025) 豫 01民初 1057号、(2025)中 国贸仲京字第 055344号、(2025) 鄂 0503民初 3877号、(2025) 湘 3122民初 1666号金融 借款 合同 纠纷192,169.21
启迪环 境及相 关子公 司原告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忠县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市龙 潭区人民政府、咸宁市咸安区人 民政府等(2025)晋 10行初 22号、2025)渝 0233行初 78号、(2025)吉 02 行初 43号、(2025)鄂 12行初 17号等行政 诉讼45,558.68
  安徽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 原市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太原 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2025)皖 0402民初 1740号、 (2024)晋0121民初8号、(2023) 晋 0121民初 1808号等建设 工程 合同 纠纷3,601.93
  济南铭森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中 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5)豫 0102民初 12397号、 (2025)川 0106民初 30541号、其他 事项5,115.84
发行人 当事人 名称发行 人地 位对方当事人名称案号案由与发行人当 事人相关的 诉讼标的额
  乐山市分公司、富裕县恒泽工程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市福瑞 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博 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2026)黑 0227民初 73号、 (2025)京 0108民初 13609号、 (2025)京 0108民初 91924号等纠纷 
合计408,758.39    
(三)其他事项说明
前期部分启迪环境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2026年3月13日,判决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77.37亿元。

(四)对启迪环境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鉴于启迪环境目前涉诉总体金额较大且部分案件相继审结进入履行阶段,启迪环境整体面临诉讼风险及流动性压力,启迪环境正在全力推动诉讼及执行风险化解工作,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力争尽快妥善解决上述涉诉案件,并将根据诉讼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提醒投资者关注的风险
中德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在知悉上述事项后,为充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和公告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就上述重大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中德证券后续将继续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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