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航远洋(920571):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证券代码:920571 证券简称:国航远洋 公告编号:2026-035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26年3月18日,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2号、〔2026〕23号、〔2026〕2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炎平、何志强: 2025年7月,你公司2家孙公司国远奋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远奋进)、国远信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远信诚)分别与融资租赁公司、芜湖造船厂有限公司签署了《船舶建造合同转让协议》及相应《融资租赁合同》。相关合同标的物为募投项目“干散货船舶购置项目”下的2艘8.9万载重吨在建船舶。根据上述协议,2艘船舶的购买方由国远奋进、国远信诚分别变更为信金五号(天津)船舶租赁有限公司、信金六号(天津)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其他条款也作出相应调整。公司未在2025年8月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6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炎平、董事会秘书何志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王炎平、何志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王炎平、何志强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2号)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3号)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4号)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3月 1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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