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益电子(68818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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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2,95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根据发行人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涉及的发行规模调整无需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项已获得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及授权。 二、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文件,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2,95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除上述调整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项已获得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对本次募集资金总额进行相应调整,不构成本次发行方案的重大变更。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尚需经上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壹式伍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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