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益电子(68818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时间:2026年03月20日 17:45:30 中财网
原标题:生益电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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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一)


康达股发字 2026第 0020号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 录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3
二、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
三、结论意见 .......................................................................................................................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在查验发行人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于 2026年2月 6日出具了康达股发字【2026】第 0012号《法律意见书》及康达股发字【2026】第 0013号《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声明的事项适用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声明的事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修正或完善,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前述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表述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再赘述。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涉及到的简称、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26年 3月 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对本次发行方案具体调整如下:
调整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6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金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人工智能计算 HDI生产基地建设项目203,204.47100,000.00
2智能制造高多层算力电路板项目193,724.64110,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50,000.0050,000.00
合计446,929.11260,000.00 
调整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2,95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金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人工智能计算 HDI生产基地建设项目203,204.47100,000.00
2智能制造高多层算力电路板项目193,724.64110,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50,000.0042,950.00
合计446,929.11252,950.00 
除上述调整外,原发行方案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根据发行人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涉及的发行规模调整无需提交发行人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项已获得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及授权。

二、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文件,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2,95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金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人工智能计算 HDI生产基地建设项目203,204.47100,000.00
2智能制造高多层算力电路板项目193,724.64110,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50,000.0042,950.00
合计446,929.11252,950.00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 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

除上述调整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项已获得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对本次募集资金总额进行相应调整,不构成本次发行方案的重大变更。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尚需经上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壹式伍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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