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斯(688178):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座 4层 邮编: 210019 电话: +86 25 -83304480 传真: +86 25 -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年 3月 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26年 3月 20日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2026年 3月 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4)。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天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二)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3月20日下午14点在南京市江宁区乾德路57号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5,973,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8.79%。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0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81,0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45%。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23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6,354,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9.24 %。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召集人资格及查验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一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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