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通科技(30160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601 证券简称:惠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3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华扬东路8号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严旭明先生。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6人,代表股份70,738,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5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0,144,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3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8人,代表股份59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8人,代表股份59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8人,代表股份59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8%。 3.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加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各项议案审议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0,549,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5%;反对1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4%;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0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481%;反对1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077%;弃权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41%。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70,47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0%;反对2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7%;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606%;反对25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391%;弃权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3%。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纪宇轩律师、卓海萍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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