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浪环境(300385):与预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公司股票复牌
证券代码:300385 证券简称:雪浪环境 公告编号:2026-023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预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浪环境”或“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雪浪环境;股票代码:300385)将于2026年3月23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复牌。 2、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3、无锡中院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预重整程序是为了识别公司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 4、如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5、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公司重整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停牌情况概述 鉴于公司预重整投资人遴选相关工作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防止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雪浪环境;股票代码:300385)于2026年3月17日(星期二)上午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2个交易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停牌期间,相关各方积极推进预重整投资人遴选的相关工作,因相关工作尚未最终完成,最终投资人尚未确定,公司预计无法在2026年3月19日(星期四)开市起复牌。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雪浪环境;股票代码:300385)于2026年3月19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交易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 二、事项进展情况暨复牌的安排 停牌期间,相关各方积极推动预重整投资人遴选的相关工作,现相关工作已完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26年3月20日与上海氦星万联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一”或“氦星万联”)、氦星光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二”或“氦星光联”)、共青城氦俊讯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方三”或“氦俊讯光”)、国联通宝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四”或“国联通宝”)(前述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及乙方四并称“乙方”)及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引导人(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了《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氦星万联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氦星光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共青城氦俊讯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联通宝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引导人之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同时公司与上海氦星光曜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氦星光曜”)及丙方共同签署了《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氦星光曜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引导人之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附属协议”)。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雪浪环境;股票代码:300385)自2026年3月23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复牌。 三、产业投资人及相关方基本情况 氦星光联与氦俊讯光及国联通宝共同组建氦星万联作为本次预重整的投资主体,该投资主体拟定的股权结构如下图(图1): 海氦星万联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氦星光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共青城氦俊讯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联通宝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引导人之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同时公司与上海氦星光曜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氦星光曜”)及丙方共同签署了《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氦星光曜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引导人之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附属协议”)。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雪浪环境;股票代码:300385)自2026年3月23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复牌。 三、产业投资人及相关方基本情况 氦星光联与氦俊讯光及国联通宝共同组建氦星万联作为本次预重整的投资主体,该投资主体拟定的股权结构如下图(图1):
(1)基本工商信息 名称:上海氦星万联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K6Q3UU51 执行事务合伙人:共青城氦俊讯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额:5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6年2月2日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氦星万联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如下,后续将根据上述图1进行调整。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氦星万联为本次参与雪浪环境重整投资的主体,成立日期为2026年2月2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氦星万联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氦星万联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2、共青城氦俊讯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工商信息 名称:共青城氦俊讯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7AH7W8XB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氦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8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1年9月6日 (2)股权结构
氦俊讯光实际控制人为谭俊先 。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氦俊讯光是氦星光联的控股股东,无实际经营业务,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氦俊讯光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6)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氦俊讯光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3、国联通宝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工商信息 名称:国联通宝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路188号5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50259156 法定代表人:刘汉华 注册资本:60,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登记状态:在业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0年1月18日 (2)股权结构
实际控制人为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近三年国联通宝主要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同时向客户提供战略投资与财务咨询服务。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国联通宝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6)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国联通宝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4、氦星光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基本工商信息 名称:氦星光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 态园10栋4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 YHEM15 法定代表人:谭俊 注册资本:163.9664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终端测试设备销售;终端测试设备制造;卫星通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外包服务;软件开发;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光通信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成立日期:2021年8月30日 (2)股权结构
(3)实际控制人 氦星光联实际控制人为谭俊先 。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氦星光联是一家激光通信解决方案提供商和相关产品制造商,致力于开放式垂直产业链研发产品与低成本快速量产,氦星光联掌握激光通信研发核心技术,主营产品面向保密通信、应急通信、智慧+行业建设、数据服务等各种激光通信应用场景,主要产品矩阵涵盖高速光电器件、快反镜、光机系统等核心部件、激光通信终端、光学地面站等。 氦星光联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氦星光联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6)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氦星光联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5、上海氦星光曜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工商信息 名称:上海氦星光曜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K9E2695A 执行事务合伙人:郭淑铭 出资额:1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登记状态:存续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机械设备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6年3月17日 (2)股权结构
(3)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氦星光曜为氦星万联指定的参与本次雪浪环境重整的员工赋能平台,成立日期为2026年3月17日,因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4)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氦星光曜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5)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氦星光曜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四、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主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乙方一:上海氦星万联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二:氦星光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三:共青城氦俊讯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四:国联通宝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四方合称“乙方” 丙方: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引导人 2、投资目的 乙方一在甲方维持上市地位的情况下,通过本次投资取得甲方控制权。 3、投资方案 (1)重整投资人身份确认 经过公开招募和遴选确定,乙方为甲方产业投资人。 为确保未来控制权稳定以及产业/资金资源的额外赋能,各方同意,乙方三有权指定第三方作为甲方重整的财务投资人。同时,乙方指定员工赋能平台参与甲方重整投资,签署相应投资协议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各方确认,乙方一作为本次投资的主体,如后续雪浪环境被无锡中院裁定受理重整,且乙方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丙方将不再另行组织遴选产业投资人。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乙方一将根据本协议约定有条件受让甲方转增的标的股票。 (2)投资人受让标的股票 各方确认,投资人的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779,457,694.08元(大写:柒亿柒仟玖佰肆拾伍万柒仟陆佰玖拾肆元零捌分),相应受让雪浪环境转增股票共计187,369,638股。 (3)标的股票的受让条件 以本协议签订日前1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即交易基准价)的50%,即4.16元/股的价格受让雪浪环境转增股票187,369,638股,共计支付标的股票对价款779,457,694.08元(大写:柒亿柒仟玖佰肆拾伍万柒仟陆佰玖拾肆元零捌分)。 (4)受让标的股票锁定期 乙方一承诺,自乙方一根据重整计划取得标的股票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标的股票。 (5)投资方案调整 由于雪浪环境重整受理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函及最高院的批复,因此,若中国证监会、最高院、深交所等有权部门提出修改要求,或因其他违法违规事项导致需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及数量、投资方式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的,为顺利实施重整,在不影响乙方一实现投资目的的条件下,各方应当配合对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等涉及本次投资的内容进行协商调整,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签署,不影响本协议确定的交易基准价。 4、投资款支付、使用及标的股票交割 (1)保证金的转换与支付 各方确认,乙方在重整投资人招募报名阶段后已缴纳的共计3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报名保证金,自本协议 效之日起转为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引导人指定的收款账户累计足额支付10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元整,含报名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如因客观情况需要延期,需经丙方同意。 (2)投资款的支付 履约保证金的转换 本协议及后续补充协议(如有)约定的履约保证金将在重整计划经无锡中院批准之日起,自动转为乙方一的重整投资款。 投资款支付时间 乙方一应于无锡中院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根据本协议约定将全部投资款(含履约保证金)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具体支付要求及银行账户信息等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3)标的股票交割 各方同意,在投资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完毕全部投资款后,甲方及管理人应于转增股票 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启动标的股票登记至乙方一名下证券账户的程序,乙方一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票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4)投资款的使用 各方确认,乙方一支付的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进行使用,部分用于清偿债权、支付重整费用及共益债务(如有)等,部分用于补充甲方流动性。 5、重整投资尽调 (1)甲方应当配合投资人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法律、业务等方面;雪浪环境应当根据投资人提供的资料清单梳理、提供对应资料(不适用的除外),并协调相关人员配合进行访谈沟通。 (2)若投资人经尽职调查,发现雪浪环境存在《座谈会纪要》第9条不具备重整价值情形的,或存在未披露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可能影响雪浪环境进入重整程序情形的,投资人可单方解除投资协议,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 6、员工赋能平台 各方确认,为了维持雪浪环境原有业务经营稳定性并保障拟注入产业的业绩增长,乙方指定员工赋能平台参与重整投资,相关主体由乙方三指定。员工赋能平台受让股份数量、价格等由各方在本公告附属协议中约定。 7、投资方案、本协议、重组方案、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的关系 (1)各方确认,本协议 效后,如雪浪环境后续被无锡中院裁定受理重整,本协议效力自动延续至甲方重整程序中。 (2)各方确认,本协议各项内容基于投资方案及各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投资方案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宜,以投资方案为准。 (3)本协议 效后,甲方将在丙方的辅助和指导下按照投资方案相关内容及本协议之约定制作重组方案。 (4)根据本协议制作的重组方案还将由甲方债权人表决,甲方在向债权人提交重组方案前,应当征询乙方一意见并取得同意。如在征求意见或补充征求意见后5个自然日内,乙方未书面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且若本次征求意见时乙方需多次反馈的,乙方的总回复期间不超过10个自然日。如各方始终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在无锡中院的指导下妥善解决。 (5)重组方案经债权人表决通过后,如后续雪浪环境被无锡中院裁定受理重整,重组方案及对重组方案的表决同意意见继续有效。甲方和/或管理人可以以重组方案为基础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6)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均应保持密切合作,尽最大努力共同配合推动重组方案表决通过、无锡中院受理甲方重整、批准重整计划,以及重整计划执行等相关工作。 8、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 各方确认,在重整计划获无锡中院裁定通过后,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甲方董事会应进行改选,经理层应进行改聘。 9、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 冲突。本投资协议相关内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形成重组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后提交债权人、出资人进行表决。 2、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甲方保证按照无锡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投资人因受让标的股票支付的资金。甲方保证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 3、在乙方一足额缴付投资款后,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快完成标的股票的登记。 4、在本协议签署后至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取得雪浪环境股份的期间,甲方应维持经营稳定,减少非必要的非经营性支出。 5、在乙方一按时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至标的股票登记至乙方一名下的期间,甲方同意乙方一参与甲方的经营管理。 6、若甲方存在未披露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乙方及乙方一实际控制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的陈述与承诺 1)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 冲突。乙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需)。 2)若中国证监会、最高院、深交所等有权部门提出修改要求,或因其他违法违规事项导致需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及数量、投资方式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的,为顺利实施重整,在不影响乙方一实现投资目的条件下,各方应当配合对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等涉及本次投资的内容进行协商调整,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签署,不影响本协议确定的交易基准价。 3)乙方承诺全面支持和协助甲方重整受理、重整计划草案制定、重整计划执行相关工作,与甲方、丙方、管理人共同积极推动解决重整受理、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及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 4)乙方一知悉并了解本次投资行为应遵守甲方于2026年1月23日发布的《招募公告》相关要求,保证其支付受让标的股票对价款的来源合法合规,且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对价款。 5)乙方一和财务投资人之间,以及乙方一和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6)乙方一承诺,乙方一通过参与本次投资成为甲方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乙方一自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等转增股票(登记日以受让股票实际登记至乙方一名下的证券账户之日为准)。 10、本协议的 效、延续、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公章后 效。 (2)如后续甲方被无锡中院裁定受理重整,本协议的效力自动延续至破产重整程序之中。在乙方一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的情形下,甲方和丙方不得另行遴选和招募产业投资人。 (3)任何对本协议内容的修改、增加或删除均需要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将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则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4)随着预重整程序以及重整程序的推进,本协议部分内容可能需要根据中国证监会、最高院、深交所或其他权力部门以及债权人反馈进行调整。为顺利实施预重整和重整,各方应及时进行友好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调整。补充协议的签署,不影响本协议确定的交易基准价。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6)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在如下情形之一发 之日后且接到乙方任何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 无锡中院裁定不予受理甲方重整; 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未获无锡中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雪浪环境出现了新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可能导致重整失败的情形或已确定雪浪环境将被实施退市的; 非因乙方原因,乙方一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标的股票; 非因投资人原因,而导致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 (7)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公告“4、投资款支付、使用及标的股票交割”中相关约定完成投资款的支付; 非因甲方的原因,雪浪环境的重整计划出现执行不能,进而导致无锡中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雪浪环境破产的。 (8)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若中国证监会、最高院、深交所等有权部门提出修改要求,或因其他违法违规事项导致需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及数量、投资方式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各方经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的; 乙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的; 甲方重整申请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最高院批准,导致未被无锡中院裁定受理重整。 (9)投资人未能按照本公告“4、投资款支付、使用及标的股票交割”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投资款的,且各方均未解除本协议,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违约金金额=(该主体按本协议约定应付的投资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该主体按本协议约定已付的投资款)×利率日千分之一×逾期天数。 (10)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附件一并解除,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协议各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任何一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向其他方赔偿损失。 (11)本协议签署后,如各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或投资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下,应当自协议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按原路径返还履约保证金/投资款(不计息);但若逾期未返还履约保证金/投资款,自逾期之日开始,应按照同期 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二)附属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氦星光曜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引导人 2、基本原则 (1)本协议为《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氦星万联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氦星光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共青城氦俊讯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联通宝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引导人之重整投资协议》之附件; (2)各方确认,本协议为各方参与和促成甲方重整投资而达成的协议,后续若甲方被无锡中院受理重整,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约定、陈述与保证继续有效。 3、投资方案 (1)乙方身份确认 乙方为氦星万联指定的员工赋能平台。 (2)乙方受让标的股票 各方确认,乙方按照4.99元/股受让标的股票数量为15,000,000股,共计支付标的股票对价款74,850,000.00元(大写:柒仟肆佰捌拾伍万元整)。 (3)标的股票的受让条件 乙方受让标的股票的投资单价为产业投资人受让股票价格的120%,即4.99元/股。 (4)受让标的股票锁定期 各方确认,乙方持有的标的股票锁定期安排如下: 乙方自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乙方自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股份之日起12个月至24个月内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其取得的标的股票数量的40%。 乙方自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股份之日起24个月至36个月内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其取得的标的股票数量的70%(含前款所指的40%)。 乙方在36个月后可转让全部标的股票。 (5)调整安排 由于雪浪环境重整受理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函及最高院的批复,因此,若中国证监会、最高院、深交所等有权部门提出修改要求,或因其他违法违规事项导致需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及数量、投资方式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的,为顺利实施重整,各方应当配合对投资金额、股票受让价格与数量、投资方式等涉及本次投资的内容进行协商调整,并就相关调整签署补充协议。 4、投资款支付、使用及标的股票交割 (1)投资款的支付时间 乙方应于无锡中院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根据本协议约定将全部投资款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具体支付要求及银行账户信息等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2)标的股票交割 各方同意,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缴付完毕全部投资款后,甲方及管理人应于转增股票 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启动标的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证券账户的程序,乙方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票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 (3)投资款的使用 各方确认,乙方支付的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进行使用,部分用于清偿债权、支付重整费用及共益债务(如有)等,部分用于补充甲方流动性。 5、本协议的 效、延续、变更与解除 (1)本协议 效条件为:各方加盖公章,且主协议 效。 (2)如后续甲方被无锡中院裁定受理重整,本协议的效力自动延续至破产重整程序之中。 (3)任何对本协议内容的修改、增加或删除均需要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将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则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4)随着预重整程序以及重整程序的推进,本协议部分内容可能需要根据中国证监会、最高院、深交所或其他权力部门以及债权人反馈进行调整。为顺利实施预重整和重整,各方应及时进行友好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调整。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6)主协议解除或终止后,本协议一并解除。 (7)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协议各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任何一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向其他方赔偿损失。 五、关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对价为:产业投资人4.16元/股、产业投资人指定的员工赋能平台4.99元/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参与重整的条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规定,本次重整中,转增股份的市场参考价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8.32元/股。产业投资人及其指定的员工赋能平台认购转增股份的价格均不低于该市场参考价的50%。《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公允、合理,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投资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若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重整成功,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同时在引入重整投资人后,注入增量资金,恢复和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帮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七、重要风险提示 1、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2、无锡中院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预重整程序是为了识别公司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 3、如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公司重整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氦星万联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氦星光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共青城氦俊讯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联通宝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引导人之重整投资协议》; 2、《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氦星光曜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引导人之重整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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