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沃科技(002564):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6年03月26日 12:10:25 中财网
原标题:天沃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10月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 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 会或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或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且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且选举两名及以上非独立董事,或公司选举2名以上 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修订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本次修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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