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00098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等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公司的股东或高级人员或者公司的股票或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为其所知,则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尚未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介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或出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依照《公司法》《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则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处协助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对其登记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悉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及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相关信息,以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于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且该等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应将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并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该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并按有关规定向湖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报送,并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公司进行本制度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如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本制度规定进行公告/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湖北证监局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告/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自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当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湖北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湖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告或报备。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证券监管机构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实施后,公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自动失效。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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