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002092):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度)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 积极回报广大投资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年度)》(以下简称“本规 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 营发展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 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因素,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 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稳 定、合理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建立 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可持 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近期的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包括项目投资、流动资金、其他重大事项 资金需求等)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 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具体制定时, 充分考虑方案的合规性和合理性,与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 资金充裕程度、成长性、公司可持续发展等状况匹配关系。 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全体 董事1/2以上表决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三)独立董事在召开审议利润分配提案的董事会前, 应当就利润分配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1/2 以上表决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就不 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 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 会提议召开股东会,并报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 通、网络互动平台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 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 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比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 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 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 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股利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保证公司现金流能够满足 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 润分配方式。 (三)分配期间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建 议公司进行年度分配或中期分配。 (四)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利润:(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 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在符合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分红,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中期分红, 不送红股或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可以不经审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年度现金分红 比例累计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 年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 式和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 需要确定。 2、公司拟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当综合 考虑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 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基础上,若董事会认为公司 利润增长快速,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 也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4、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均有权向公司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相关的提案,董事会以及 股东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及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 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的投票权。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二)若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公 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 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 (四)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六、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 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 报规划。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规划的生效与解释等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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