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开实业(600272):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6年3月)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观念。 (三)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管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常设机构,作为公司信息汇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公司投资发展部、计划财务部等有关部门积极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信息归集、汇总、重大事项实行24小时之内报告制度。 第四章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 第六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七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以保证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八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九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注意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战略目标、战略方针、经营宗旨和经营计划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经营、管理、财务及营运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置换、重大关联交易、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会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相关信息;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和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信息沟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归纳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统一发布;收集公司现有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服务对象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披露工作。 (三)临时报告。按规定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履行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各项会议资料。 (五)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来访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咨询的问题提纲;对不能立即答复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留下对方的联系电话,待得到确切情况后答复对方。 (六)公共关系维系。建立与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上市公司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七)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事先由公司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八)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交流的窗口,解答投资者咨询。 (九)危机处理。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经营业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并规范有序地做好股东参加公司股东会的登记工作; (三)公司网站; (四)上证e互动平台; (五)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媒体采访与报道;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http://www.sse.com.cn。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对外联系电子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第十三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各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五条公司以适当的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全体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作为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协调能力,诚实信用、有热情、有责任性。 (二)列席公司有关会议,了解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和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法规、政策及市场,得到必要的培训,了解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