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601328):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Oriental Plaza 中国北京 1 East Chang An Avenue 东长安街 1号 Beijing 100738 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China 邮政编码:100738 Telephone +86 (10) 8508 5000 电话 +86 (10) 8508 5000 Fax +86 (10) 8518 5111 传真 +86 (10) 8518 5111 Internet kpmg.com/cn 网址 kpmg.com/cn 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601305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就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交通银行 202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一、企业对专项报告的责任 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专项报告是交通银行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及保证专项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 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续) 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601305号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号 —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鉴证工作涉及实施有关程序,以获取与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交通银行 202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相关的鉴证证据。选择的程序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报导致的专项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专项报告金额和披露的证据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交通银行上述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交通银行 202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现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交通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及变更股权的批复》(金复〔2025〕272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81号)批准,本行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101,057,578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51元,募集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120,000,000,000.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59,445,117.77元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940,554,882.23元。截至2025年6月13日,本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上述款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500411号《验资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本行制定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根据管理制度并结合经营需要,本行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银大厦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于2025年6月13日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联席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前述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履行情况良好。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行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本行已将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具体参见本专项报告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未出现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不相符的情形。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已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本行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六、保荐人对本行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联席保荐人,对本行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认为本行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特此公告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7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元
的资金均包含本行原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无法单独核算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的募集资金实现效益情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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