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科技(301237):修订《公司章程》及新增制定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3月31日 11:27:10 中财网
原标题:和顺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新增制定管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37 证券简称:和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9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新增制定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已对外披露。近期在办理工商备案过程中,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审核意见,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为确保《公司章程》条款内容与工商登记备案要求保持一致,规范公司治理运作,对《公司章程》予以修订,并按相关规定重新履行披露义务。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十八条公司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发起人以净资产折 股方式出资,资金已到位。公司发起人姓名或 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所占比例具体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 号 名称 量(万股) 例(%) 1 范和强 1,020 51 2 张静 580 29 3 范顺豪 400 20 合计 2,000 100第十九条公司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公司整体 变更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数为 2,000万股, 每股面值 1.00元。发起人以净资产折股方 式出资,资金已到位。公司发起人姓名或 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所占比例具体如 下: 认购股份 持股 序 发起人姓 数量(万 比例 号 名/名称 股) (%) 1 范和强 1,020 51 2 张静 580 29       
 序 号发起人姓名/ 名称认购股份数 量(万股)持股比 例(%)     
 1范和强1,02051     
      序 号发起人姓 名/名称认购股份 数量(万 股)持股 比例 (%)
 2张静58029     
 3范顺豪40020     
 合计2,000100      
     1范和强1,02051 
          
  2张静58029    
          

  3 范顺豪 400 20 合计 2,000 100   
  3范顺豪40020
  合计2,000100 
      
2第九十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第九十三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 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 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电子邮件、 网络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 电子邮件、网络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4新增第一百五十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其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 应至少包括 1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   

  委员人选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推举,并经董事 会批准产生。
5第一百五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职工 代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一百五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权 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 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6第一百五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第一百五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权限为: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 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 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 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五)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六)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七)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7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除以上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

(二)新增制定管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制度全文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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