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科技(301237):修订《公司章程》及新增制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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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3月31日 11:27:1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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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和顺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新增制定管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37 证券简称:
和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9
杭州
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新增制定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
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已对外披露。近期在办理工商备案过程中,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审核意见,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为确保《公司章程》条款内容与工商登记备案要求保持一致,规范公司治理运作,对《公司章程》予以修订,并按相关规定重新履行披露义务。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 | |
| 1 | 第十八条公司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发起人以净资产折
股方式出资,资金已到位。公司发起人姓名或
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所占比例具体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
号 名称 量(万股) 例(%)
1 范和强 1,020 51
2 张静 580 29
3 范顺豪 400 20
合计 2,000 100 | 第十九条公司由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
股份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公司整体
变更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数为 2,000万股,
每股面值 1.00元。发起人以净资产折股方
式出资,资金已到位。公司发起人姓名或
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所占比例具体如
下:
认购股份 持股
序 发起人姓
数量(万 比例
号 名/名称
股) (%)
1 范和强 1,020 51
2 张静 580 29 | | | | | | | |
| | 序
号 | 发起人姓名/
名称 | 认购股份数
量(万股) | 持股比
例(%) | | | | | |
| | 1 | 范和强 | 1,020 | 51 | | | | | |
| | | | | | | 序
号 | 发起人姓
名/名称 | 认购股份
数量(万
股) | 持股
比例
(%) |
| | 2 | 张静 | 580 | 29 | | | | | |
| | 3 | 范顺豪 | 400 | 20 | | | | | |
| | 合计 | 2,000 | 100 | | | | | | |
| | | | | | 1 | 范和强 | 1,020 | 51 | |
| | | | | | | | | | |
| | | 2 | 张静 | 580 | 29 | | | | |
| | | | | | | | | | |
| | | 3 范顺豪 400 20
合计 2,000 100 | | | |
| | | 3 | 范顺豪 | 400 | 20 |
| | | 合计 | 2,000 | 100 | |
| | | | | | |
| 2 | 第九十三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 第九十三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
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可在任期
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3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
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电子邮件、
网络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
电子邮件、网络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 |
| 4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其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
应至少包括 1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 | | | |
| | | 委员人选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推举,并经董事
会批准产生。 |
| 5 | 第一百五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职工
代表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五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
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权
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
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
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 6 | 第一百五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五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权限为: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
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
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
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五)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
| | |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六)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七)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
| 7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润。 |
除以上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
(二)新增制定管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制度全文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杭州
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31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