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科技(301237):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时间:2026年03月31日 11:27:15 中财网
原标题:和顺科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9页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3661号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5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和顺科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和顺科技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和顺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1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和顺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和顺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5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1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和顺科技公司募集资金2025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1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5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6.69元,共计募集资金113,380.00万元,坐扣承销费用9,763.00万元(含税,其中包含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52.62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03,617.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保荐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362.1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01,807.4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92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A 
项目投入B1
利息收入净额B2
结项永久补充流动资金B3
项目投入C1
序号 
利息收入净额C2
结项永久补充流动资金C3
项目投入D1=B1+C1
利息收入净额D2=B2+C2
结项永久补充流动资金D3=B3+C3
E=A-D1+D2-D3 
F 
G=E-F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和平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2022年4月6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12月26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杭州和兴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和兴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有1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27,228.739,924.8429,924.84109.90[注1]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13,100.005,005.6013,108.31100.06[注1]2026年[注2]不适用不适用
  40,328.7314,930.4443,033.15106.71   
61,478.7699,188.4814,930.44101,892.90 
         
         

[注1]截至2025年12月31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碳纤维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较调整后金额分别多出2,696.11万元、8.31万元,系将募
集资金理财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并投入所致
[注2]截至2025年12月31日,碳纤维项目现阶段房屋建筑物已竣工投入使用,碳化车间试车、纺丝及聚合车间设备已到货未调试到位,预计2026
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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