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宝(002703):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1、关于专户: 经本公司同意,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世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地直街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60471331304,截止2026年3月1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吉林世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保荐机构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本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本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小宙、孟晓翔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本公司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按孰低原则确定),本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或者保荐机构可以要求本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本公司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9、本协议自本公司及子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本公司和保荐机构共同与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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