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智造(300446):在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为有效防范、 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 天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证资金的流动 性,公司编制了《关于在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风险处 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内容如下: 第一章 存款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 任领导小组组长,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任领导小组副组 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经营部、证券事务部、审计法务部 等部门负责人。 公司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 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公 司财务经营部,在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主要 职责包括: (一)密切关注航天财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风险苗 头,应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开展风险防控; (二)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 和化解风险; (三)多渠道收集信息,定期评估航天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 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向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二章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三条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临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财务经营部定期取得并审阅航天财务 公司相关资料。由公司财务经营部、证券事务部、审计法务部等相 关部门每半年联合出具一份风险评估报告,评估航天财务公司的业 务与财务风险,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条公司与航天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应急预案启动 第五条当航天财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启动风 险处置程序: (一)航天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 21条和第 22条规定的情形; (二)航天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第 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航天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 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航天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航天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航天财务公司吸收的 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六)航天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航天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八)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年以上未偿还; (九)航天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 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航天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十一)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六条存款风险发生后,存款风险预防处置办公室应及时了 解信息,并形成书面文件上报公司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组长。 第七条公司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后,应组织人员敦促航天财务 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 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根据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 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理方案。风险处理方案应当 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 充。风险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八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要求航天财务公司采取积极 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但不限于暂缓或 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收回拆放同业的资金、寻求机会对未到期的贷款转让给其他金融机 构并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 响。 第四章后续事项处理 第九条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公司应当加强对航天财务公 司的监督,要求航天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 新对航天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条公司联合航天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 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 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预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本预案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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