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600699):H股公告(均胜电子修订采购框架协议下持续关连交易之2026年度上限)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所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所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寧波均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699) 修訂採購框架協議下持續關連交易之2026年度上限 修訂採購框架協議的年度上限 茲提述招股章程,內容有關(其中括)本公司與均普智能訂立均普智能採購框 架協議,據此,自上市日期(即2025年11月6日)直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期 間,本集團可不時向均普智能關連人士採購若干定制智能製造設備以及相關數 字化軟件研發服務。 董事會預計均普智能採購框架協議項下交易於二零二六年度的原有年度上限將 不足以滿足本集團的業務需求。因此,於2026年3月30日,董事會決議將均普 智能採購框架協議項下交易於二零二六年度之年度上限由人民幣221.9百萬元調 整為人民幣400.4百萬元。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王劍峰先生直接及(透過其持有57.50%權益的均勝集團)間接合 共持有本公司556,106,060股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相關投票權(不括庫存 股份)約36.16%),王劍峰先生及均勝集團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於上市 規則第十四A章項下的關連人士。均普智能為由均勝集團直接持有的30%受控公 司及聯繫人,亦構成本公司於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項下的關連人士。根據上市規 則第14A.54(1)條,倘本公司建議修訂均普智能採購框架協議的原有年度上限, 則本公司須重新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適用於相關持續關連交易的規定。由於 參考均普智能採購框架協議的經修訂年度上限計算得出的一個或多個適用百分 比率超過0.1%但低於5%,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均普智能採購框架協議項下 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規定,但可獲豁免通函及獨立股東 批准規定。茲提述招股章程,內容有關(其中括)本公司與均普智能於2025年10月17日訂立均普智能採購框架協議,據此,自上市日期(即2025年11月6日)直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期間,本集團可不時向均普智能關連人士採購若干定制智能製造設備以及相關數字化軟件研發服務。 董事會預計均普智能採購框架協議項下交易於二零二六年度的原有年度上限將不足以滿足本集團的業務需求。因此,於2026年3月30日,董事會決議將均普智能採購框架協議項下交易於二零二六年度之年度上限由人民幣221.9百萬元調整為人民幣400.4百萬元。 定價及其他條款 均普智能採購框架協議的條款並無任何變動或更改,主要條款(括定價條款)載於招股章程的「向均普智能關連人士採購設備和服務」一節。 過往交易金額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有關均普智能採購已發生的交易金額約為人民幣343.6百萬元,佔均普智能採購框架協議項下交易於二零二五年度之年度上限的比例約為96%。 經修訂的年度上限 董事會決議將均普智能採購框架協議項下交易於二零二六年度之年度上限由人民幣221.9百萬元調整為人民幣400.4百萬元。 於達致上述經修訂的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以下因素: (i) 於二零二三年度、二零二四年度及二零二五年度,均普智能採購框架協議項下本集團向均普智能關連人士採購設備和服務的過往年度交易金額分別為人民幣134.1百萬元、人民幣331.3百萬元和人民幣343.6百萬元; (ii) 本集團與均普智能關連人士之間已簽署的現有合同或訂單安排,根據裝配線進度,預計將於2026年確認驗收的金額;及 預計主要是依據當時已規劃的業務,並依據已確定從均普智能採購的裝配線需求及驗收進度而作出的估計。鑒於本集團最新業務安排及客戶需求上升,結合公司訂單於二零二六年度的實際推進節奏,本集團將於二零二六年度啟動若干新項目,從而需要建設新的裝配線,預期對智能製造設備的需求將相應增加,綜合本集團已向均普智能發出的業務需求及正在籌劃的潛在業務需求,上述增量預計將在二零二六年集中體現。 修訂交易年度上限之理由及裨益 如招股章程所述,均普智能是一家領先的工業設備和自動化製造解決方案供應商,在汽車工業智能製造裝備領域具有豐富的交付經驗和專業知識。均普智能關連人士與本集團有著長期的合作經驗,這使它們能夠熟悉本集團有關生產和裝配線的業務需求、質量標準和?運規定。根據歷史合作經驗,本集團認為均普智能關連人士能夠提供優質、高效的生產和裝配解決方案,有效且穩定地滿足本集團的業務需求。考慮到本集團與均普智能關連人士多年持續合作形成的綜合優勢,以及本集團於二零二六年度的進一步業務需要及進度安排,董事會預計均普智能採購框架協議項下交易於二零二六年度的原有年度上限將不足以滿足本集團的業務需求。因此,董事會決議將原年度上限增加至經修訂的交易年度上限。本集團亦將繼續執行市場化比價機制,確保相關採購價格及條款不遜於獨立第三方所提供的條款。 董事(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均普智能採購框架協議項下交易及修訂交易年度上限係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集團及本公司股東之整體利益。 由於王劍峰先生、李俊彧女士、朱雪松先生及周興宥先生於均普智能及其控股股東均勝集團擔任相關職位,故彼等已就董事會批准經修訂的交易年度上限之決議案迴避表決。除上文披露外,概無其他董事在採納經修訂的交易年度上限事宜中佔有重大利益。 訂約方資料 本集團是智能汽車科技解決方案提供商,致力於智能座艙、智能網聯、智能駕駛、新能源管理、汽車安全等汽車零部件產品和具身智能機器人核心部件的研發、製造與銷售。本公司的控股股東為均勝集團及王劍峰先生。 於本公告日期,王劍峰先生直接及(透過其持有57.50%權益的均勝集團)間接合共持有本公司556,106,060股股份(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相關投票權(不括庫存股份)約36.16%),王劍峰先生及均勝集團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於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項下的關連人士。均普智能為由均勝集團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及聯繫人,亦構成本公司於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項下的關連人士。根據上市規則第14A.54(1)條,倘本公司建議修訂均普智能採購框架協議的原有年度上限,則本公司須重新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適用於相關持續關連交易的規定。由於參考均普智能採購框架協議的經修訂年度上限計算得出的一個或多個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均普智能採購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規定,但可獲豁免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A股」 指 本公司所發行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並以人民幣 認購或入賬列作繳足的普通股,於上海證券交易 所上市並以人民幣進行買賣 「聯繫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 「本公司」 指 寧波均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1992年8月7 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於上 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600699),其H股 於香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00699),前稱為遼 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和遼源均勝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控股股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除文義另有所指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H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境外上市 股份,於香聯交所上市並以元買賣 「上市規則」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均勝集團」 指 均勝集團有限公司(前稱為寧波均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一家於2001年9月4日在中國成立的有限 責任公司,並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之一 「均普智能採購 指 本公司與均普智能於2025年10月17日訂立的採購 框架協議」 框架協議,據此,本集團可不時向均普智能關連 人士採購若干設備及服務 「均普智能關連人士」 指 均普智能及其附屬公司 「均普智能」 指 寧波均普智能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國成 立的公司並由均勝集團控制,其股份在上海證券 交易所上市(股份代號:688306) 「招股章程」 指 本公司於2025年10月28日就香公開發售刊發的 招股章程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股份」 指 A股及H股 「股東」 指 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附屬公司」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承董事會命 寧波均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兼執行董事 王劍峰先生 中國寧波,2026年3月30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成員括:(i)執行董事王劍峰先生、陳偉先生、李俊彧女士及蔡正欣先生;(ii)非執行董事朱雪松先生及周興宥先生;及(iii)獨立非執行董事魏學哲教授、魯桂華教授、余方教授及席絢樺女士。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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