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航(60111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时间:2026年04月03日 13:08:31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国航: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6年 4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ir China Limited
法定代表人刘铁祥
成立日期2004年 9月 30日
A股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股票简称中国国航
A股股票代码601111
A股上市时间2006年 8月 18日
H股股票上市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H股股票简称中国国航
H股股票代码00753
H股上市时间2004年 12月 15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柱路 30号院 1号楼 1至 9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柱路 30号
邮政编码101312
电话号码86-10-61461049,86-10-61462794
传真号码86-10-61462805
公司网址www.airchina.com.cn
经营范围国际、国内定期和不定期航空客、货、邮和行李运输业务;国内、 国际公务飞行业务;飞机执管业务;航空器维修;航空公司间业务 代理。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地面服务和航空快递(信件和信件性质的 物品除外);机上免税品;机上商品零售业务;航空意外保险销售 代理;进出口业务;酒店管理;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物业管 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培训;自有房屋出租;机 械设备租赁;销售日用品、工艺品、纪念品、针纺织品、文化用品、 体育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服装、汽车、摩托车、 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家用电器;住宿;餐饮服务;销售食品。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餐 饮服务、住宿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62号)同意,公司以人民币 7.02元/股的发行价格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854,700,85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 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9,999,995.08元,扣除承销保荐费计人民币 1,000,000.00元(含增值税)后,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5,998,999,995.08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含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 4,158,363.63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95,841,631.45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4年 11月 20日全部到账,并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4)第 00225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已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完毕,累计使用人民币 5,995,841,631.45元,存放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已完成销户,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已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保荐人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能够与保荐人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必要文件,为保荐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通过审阅相关资料、沟通访谈、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中国国航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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