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航股份(600523):贵航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4月07日 18:58:16 中财网
原标题:贵航股份:贵航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
关于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筑律法意字【2026】第0101号
致: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简称:公司)委托,指派
杨波、贾平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4月7日上午在贵州省贵阳市
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36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第5条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贵州贵航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依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发表法律意见。

经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资料和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审查验证,并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后,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3月14日在公司信息
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及相关公告,公告时间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超过二十日。

内容、参加会议和表决(含网络表决)的方式和流程、股权登记日等有关规定事项,且对会议拟表决提案的内容作了充分完整的披露,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凭证,截至
2026年4月7日9时30分止,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的
代理人共计20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2,312,011股,
占公司2026年3月31日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52.5120%。其中,出
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3人,代表股份
205,209,62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50.7553%;经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7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7,102,391股,占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1.756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部分董事视频参加)、
董事会秘书及股东会聘请的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见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于
险峰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主持
人资格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2025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告》《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6年财务预算及经营计划议案》《关于公司提取2025年度任意盈余公积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
配的预案》《关于授权公司办理贷款、委托贷款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续保董高责任险的议案》《关于选举杨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等十项提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

现场投票后,两名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表决结果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数。

经本所律师见证,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合并统计结果如下: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6年财务预算及
经营计划议案》《关于公司提取2025年度任意盈余公积的预案》《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授权公司办理贷款、委托贷款的议案》《关于选举杨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等八项提案(其中《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选举杨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以出席股东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通过。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对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并在关联股东中国航空汽车系统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情况下以出席股东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通过。

《关于续保董高责任险的议案》在关联股东中国航空汽车系统控
股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情况下以出席股东会股东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新提案
本次股东会无新提案。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
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