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30126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260 证券简称:格力博 公告编号:2026-012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4月 7日(星期二)13: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 4月 7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4月 7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4月 7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 65-3号公司会 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方式召开。 4、召集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寅先生 6、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 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9人,代表股份 366,440,76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1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274,725,79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4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6人,代表股份 91,714,97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760%。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6 人,代表股份 931,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7,0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5人,代表股份 924,1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2%。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股份计划增加增持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651,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227%;反对 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4%;弃权 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6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854%;反对 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14%;弃权 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33%。 关联股东陈寅、 GLOBE HOLDINGS (HONG KONG) CO., LIMITED回避表决,其持有的公司 274,718,798股股份未计入本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该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陈复安、祁慧 3、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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