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和资源(600392):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时间:2026年04月08日 17:46:31 中财网
原标题:盛和资源: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盛和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并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积极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投资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对本公司的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现金分红采取固定比率政策,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以母公司数据为准)为正值,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
(2)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5)非经损益形成的利润不用于现金分红。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公司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盈利状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如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公司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进行详细的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的1/2以上同意,并经公司1/2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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