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欧博(68865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 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MT25-28楼邮编/PostalCode:20008525-28/F,SuheCentre,99NorthShanxiRoad,Jing'anDistrict,Shanghai,China电话/Tel:+862152341668传真/Fax:+86215234167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年4月 目录 释义 ....................................................................................................................... 2 第一节 引言............................................................................................................... 4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5 一、 关于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5二、 本次归属相关情况.......................................................................................7 ...............................................................................7(一) 本次归属的归属期 (二) 本次归属的条件及成就情况...............................................................7(三) 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9 三、 本次作废相关情况.....................................................................................10 四、 结论性意见.................................................................................................11 第三节 签署页......................................................................................................... 12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关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相关法律问题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关于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1. 2023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中存在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相关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不存在其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2023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同意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 2023年9月15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24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4. 2023年9月26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5. 2023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其他必要事宜。公司独立董事肖强作为征集人,已就前述相关议案在股东大会通知阶段向公司A股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6. 2023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中存在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相关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不存在其他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就《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同意授予的独立意见。 7. 2023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8. 2025 4 9 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9. 202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 10.2026年4月8日,公司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2026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归属相关情况 (一)本次归属的归属期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类激励对象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批次授予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归属比例为相应批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9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将于2026年4月9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本次归属的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如下:
1. 首次授予日:2023年10月9日; 2. 归属数量:38,881股; 3. 归属人数:5人; 4. 调整后授予价格:15.23元/股;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 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注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类激励对象的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作废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作废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类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作废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40,000股; (2)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A: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3-2024年2年平均营业收入定比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2.2023-2024年2年平均净利润定比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业绩考核目标B: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3-2024年2年平均营业收入定比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9%;2.2023-2024年2年平均净利润定比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公司的确认,公司2023-2024年2年平均收入定比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4.34%,2023-2024年2年平均净利润定比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为1.00%,满足业绩考核目标B,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62.71%。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A: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5年营业收入定比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7%;2.2025年净利润定比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2%。 业绩考核目标B: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5年营业收入定比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2.2025年净利润值定比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9%。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定比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24.35%;2.2025年净利润值定比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为-44.30%,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B,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0%。 同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2024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50%。 公司拟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符合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10,619股进行作废。 综上(1)和(2)两项,本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850,619股。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管理办法》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类激励对象的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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