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索具(002342):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梁建敏-任期届满已离任)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梁建敏) 各位股东及代表: 作为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年,本人在任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尽责、认真、勤勉地履行职务,积极出席公司2025年度召开的相关会议,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简历 本人梁建敏,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生于1962年,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已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从业资格证书;曾任化学工业部处长、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一级研究员、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副总监、首创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华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沧州大化独立董事、乐凯胶片独立董事,时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5年度,在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了11次董事会、2次股东会、6次审计委员会、1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2次提名委员会、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在会议召开之前,主动了解和仔细学习会议资料,认真审议议案,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二)股东会出席情况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情况 2025年4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公司薪酬与绩效制度执行情况》《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修订2025年度公司薪酬与绩效制度》。我认为,公司2024年度薪酬与绩效制度执行的过程保证了规范性与透明度,2025年度薪酬与绩效制度中制订了清晰的薪酬构成与绩效评定标准,能够有效提高公司职员的工作积极性。 同时,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相关制度要求积极履行了工作职责。 因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审计委员会召开情况 2025年1月2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业绩预告》。我认为,业绩预告合理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经营情况,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5年4月11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我认为,公司的财务报告数据真实可靠,且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恪尽职守,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因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5年8月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及全文》《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合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我认为,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及全文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公司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进行的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其定价依据和交易过程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5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我认为,公司第三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因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5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付强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拟聘任田晖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议负责人候选人的议案》。我认为,拟聘任财务总监和内部审议负责人的候选人资格符合相关规定,因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3)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2025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2025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核心竞争力分析》《2024年经营情况分析》《2025年度经营计划》。我认为,议案充分体现了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和业绩驱动因(四)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任期内,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共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亲自出席,会议审议了《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合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我认为,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进行的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其定价依据和交易过程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同意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五)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2025年度履职过程中,本人未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5年,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向本人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并向本人发出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文件以及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及时回复本人的问询,没有限制或妨碍本人正常履职的情形发生,为本人现场考察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公司对于本人的工作开展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和配合。 (七)报告期内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任期内,本人全程认真参加了公司召开的全部董事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报告期内,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及事项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八)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参加董事会期间,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战略、市场前景、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调查,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并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公司财务情况,同时,关注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累计现场工作时间为15天。 (九)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以及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及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2、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了解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所关心的问题,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证2025年度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在落实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公司严格执行制订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确认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4、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于每一个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询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 5、本人通过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关注事项,并将建议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在决策过程中亦注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的渠道畅通。 (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事项等进行了沟通,关注审计进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2025 规定,本人持续关注公司 年度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从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定价方式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客观而又专业的判断。我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且关联交易定价公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在业务上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的情形。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人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记录进行审查,认为其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以往年度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较好地完成了相关审计工作,续聘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聘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5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2025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后,本人任期届满自然离任,第八届董事会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明确禁止任职的情形,也未收到关于候选人诚信、廉洁等方面的重大不利反映。我认为,第八届董事会候选人符合公司发展需求,能够带领公司继续发展。 2025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付强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拟聘任田晖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议负责人候选人的议案》。我认为,拟聘任财务总监和内部审议负责人的候选人资格符合相关规定,因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本着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加强与其他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同时充分发挥专业特长,提高董事会决策科学性。 独立董事:梁建敏 2026年4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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