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化能源(600273):修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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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4月10日 13:51:1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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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嘉化能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73 股票简称:
嘉化能源 编号:2026-017
浙江
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浙江
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嘉化能源”或“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变化,结合公司拟注销注册资本等实际情况,由此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变化,结合公司本次拟注销注册资本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56,879,522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11,309,122元。 |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356,879,522
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311,309,122
股,均为普通股。 |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
|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项。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有关联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内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工商变更等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
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0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