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高电气(600312):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激 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 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确定与考核评价结果 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 (二)坚持统筹兼顾。薪酬增长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 司经营效益、人均工资增长相协调,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三)坚持依法合规。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薪酬 管理规定,规范薪酬支付,严肃薪酬管理工作纪律,完善监督 检查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绩效考评标准并进行绩效考评,制定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同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具体落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全职职 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为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任职岗位、承担的 责任和风险、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评价结果挂钩, 按年考核发放,并按相关规定分三年递延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 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具体根据公司相 关制度或方案执行。 第八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 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并领取薪 酬;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 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 议批准实施。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 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津贴按月支付,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管理 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其中,一定比 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后的剩余部分 发放至个人: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其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等由个人承担的 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 放。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薪酬体系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根据公司发展 战略、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国资管 理机构的要求做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 任一情形,公司有权扣减或取消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 有过错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应当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 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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