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变电气(600550):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4月10日 19:36:38 中财网
原标题:保变电气: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保变电气)治理结构,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
则:
(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
薪酬水平与业绩考核结果、岗位职责紧密挂钩。

(二)年度激励与任期激励相结合:确保公司主营业务
和经营业绩持续增长,促进公司有质量、有效益的可持续发
展。

(三)坚持依法合规: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薪
酬管理规定,规范薪酬支付,严肃薪酬管理工作纪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
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
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
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为年度基本收入,根据任职岗位、承担
的责任和风险、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评价结果挂
钩,按年考核发放,并按相关规定分三年递延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
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具体根据公
司相关制度或方案执行。

第八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
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确
定并领取薪酬;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
会审议批准实施。

第十条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
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
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普通职工薪酬水平提高。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年发放,在公司任职的非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
薪酬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考核情况核算发放
薪酬。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及各类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等费用。

第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
营战略实现服务,公司可根据发展战略、经营规模、经营业
绩、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国资管理机构的要求,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
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扣减或取消其绩效薪酬或津贴的发
放:
(一)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六条公司因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
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
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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