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宏远A(000573):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 步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长远发展,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激励与约束并重,短期与长期利益结合,薪酬与公司效益及个人 绩效相关联,薪酬水平与岗位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相匹配。 第二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与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 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和经济目标,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情况,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负责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 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是董事薪酬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 批准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及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涉及董事个人的薪酬议案表决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小组、财务部等职能部门,负责配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绩效考核的具体工作,并遵循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负责薪酬方案的实施与薪酬的日常发放管理。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体现多元 化与激励性,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任职能力、行业薪酬水平、地 区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个人绩效考核情况获得的薪酬,按考核周 期进行考核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及个人长期贡 献相关的激励性报酬,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股票期权、任期激励、其他激励等,视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以上薪酬构成中,绩效薪酬占其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 原则上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为兼职履职,不常驻公司,履职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不在公司领取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 第十三条在公司同时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应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全部职责、工作量、时间投入、风险责任及行业情况等因素予以合理定薪。 第十四条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董事、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负责该子公司日常全面经营、且由该子公司发放薪酬的,其薪酬安排可根据子公司薪酬制度及业绩考核办法约定。 第四章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索及其他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按照 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程序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 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七条若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重大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公司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过错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战略 和组织机构变化、行业薪酬水平、通货膨胀状况、公司盈利状况及个人岗位变动等因素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根据《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或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以为特定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职期限、绩效考核结果及发放条件进行结算。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批 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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