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创科技(920533):2025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宇)

时间:2026年04月13日 00:01:10 中财网
原标题:创科技:2025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宇)

证券代码:920533 证券简称: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8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吴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作为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完成了董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就本人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吴宇,男,1968年 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

2017年 10月至 2021年 2月,任江苏君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年 3月至今,任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年 7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号——独立董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 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1次董事会会议、3次股东会。本人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独董姓名应出席董事 会次数现场出席董 事会次数以通讯方式 出席董事会 次数委托出席董 事会次数缺席董事会 次数是否连续2 次未亲自 参加董事 会会议出席股东 会次数
吴宇11101003
(二)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仅下设审计委员会,本人不属于专门委员会委员。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3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现场出席了会议,对会议所审议事项均投了同意票。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等规章制度,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会议涉及的相关议案认真审议并提出合理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最大程度的维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 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号——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本人不存在履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定期的日常沟通,及时了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方式,审议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有效监督。也一并听取审议了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本人认为审计机构能够按约履职,履职情况良好。

针对 2025年年度审计事项,本人与年审会计师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持续督促年审会计师按审计进度安排及时完成各项审计工作。

(五)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度,本人积极出席公司的各类会议,认真审议公司各类审议事项,特别是在列席股东会时,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表决计票议案的表决情况。此外,本人积极监督公司董事、高管履职,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 现场工作情况
2025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考察,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状况及各项制度履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及其他董事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及时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促进了会议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2025年度,我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为 17天,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日期工作内容
吴宇2025年 2月 9日沟通了解年度审计等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合理建 议,向公司管理层了解 2024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 的进展情况;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了解董事会秘书 离任及新聘董事会秘书背景情况,审议聘任高管议案。
 2025年 2月 10日出席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聘任董事会秘书议 案。
 2025年 4月 20日出席第四届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 2024年年报 相关议案。
 2025年 4月 21日出席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2024年年报相关议 案。
 2025年 4月 27日出席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2025年一季报相关 议案。
 2025年 5月 15日列席 2024年年度股东会做年度述职汇报,听取 2025年 度股东会议案。
 2025年 6月 13日出席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议案。
 2025年 7月 7日出席第四届独立董事第四次专门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取消监事会相关议案;提示及时做好半 年报相关信披工作。
 2025年 7月 23日列席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 7月 24日出席第四届独立董事第五次专门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董事会秘书离任及新聘董事会秘书事 项。
 2025年 8月 23日出席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半年报相关议案。
 2025年 8月 27日出席第四届独立董事第六次专门会议,审议财务负责人 离任及聘任相关议案。
 2025年 8月 28日出席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财务负责人离任 及聘任相关议案。
 2025年 10月 28日出席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2025年三季报相 关议案。
 2025年 12月 11日出席第四届独立董事第八次专门会议,与独立董事共同 商讨审议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025年 12月 12日出席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2025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025年 12月 31日列席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听取 2025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汇报。
(七)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仔细审阅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同时,本人利用出席股东会的机会,注重与中小股东的交流,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持续关注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八)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2025年度,本人积极参与江苏证监局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组织开展的各项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持续提升履职能力。通过不断学习独立董事履职及规范公司治理和股东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在专业知识和独立判断作用,提高自身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更好的从实际行动出发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 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等
2025年度,公司能为本人的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积极配合与支持本人忠实、勤勉履职。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并保持与本人的日常沟通交流,能够及时完整地向本人提供各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除日常出席会议外,本人通过微信、视频、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关注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事项,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全面关注公司的经营与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按时参与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会议,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议案等其他文件,在此基础上独立地行使表决权。本人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专业作用,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切实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情形。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情形。

(四)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审慎的审阅了公司提交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的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2024年年度内部控制报告。本人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能够充分的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的反映、评估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现有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的定期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 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认真审阅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的相关资料,并通过沟通及其他方式了解并考察中审众环以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本人认为中审众环在历次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均能够勤勉尽责,充分利用了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公司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2次。具体如下:
1、2025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因个人原因,唐满红女士申请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辞职后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同时,拟聘任现任董事会秘书陈显鲁先生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2、2025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因工作调整原因,陈显鲁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辞职后继续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同时,公司拟聘任张博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关于报告期内的上述财务负责人变动事项,本人均认真审查并了解了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个人履历等资料,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人认为拟聘任人员具备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同意将议案提报董事会审议。

(七)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秦广梅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职工董事,该事项虽无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但本人已及时关注并沟通了解变动原因及情况。

报告期内,除上述财务负责人变动情形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3次,具体如下:
1、2025年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因个人原因,姜伟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公司拟聘任财务负责人唐满红女士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2025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因工作调整原因,唐满红女士申请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仍然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拟聘任陈显鲁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3、2025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因工作调整原因,沈安居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拟聘任孙运军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关于报告期内的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事项,本人均认真审查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质、专业经验、个人履历等资料,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情况,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本人认为拟聘任人员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同意将议案提报董事会审议。

(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由于公司未在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参与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事项的审核工作。本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科学、合理,薪酬支付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十)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5年 12月 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本人认真审阅了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资料,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制定的激励方案具备合理性,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且有利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进一步审议。

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变更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情形。

(十一)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对外担保情形。本人关注到,存续中的担保均为以前年度存续至今的担保,且已履行了规定的事前审议及披露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资金占用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并不断推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化,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与公司进行有效的沟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监督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6年度,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公司的日常沟通,严格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持续勤勉尽责,不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继续为公司规范运作和稳定发展、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出更大贡献。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吴宇
2026年 4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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