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赛克(002912):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912 证券简称:中新赛克 公告编号:2026-018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公告中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①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0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9-2号云密城A幢中新赛克大厦15F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80人,代表股份数为75,320,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11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71人,代表股份数为10,979,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0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数69,493,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98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7人,代表股份数为5,826,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5%。 3、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魏伟先生和蔡其颖女士也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5,186,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5%;反对105,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5%;弃权2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5,171,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8%;反对111,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9%;弃权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3%。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4,870,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21%;反对433,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7%;弃权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529,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984%;反对433,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95%;弃权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1%。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9,148,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67%;反对477,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98%;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482,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733%;反对477,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46%;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凌东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南京市创芸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市众诀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15,658,819股)、乐宏伟(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16,000股)与本议案具有关联关系,上述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6,538,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0%;反对10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5%;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863,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15%;反对10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1%;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东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昆山红土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郑州百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48,666,300股)与本议案具有关联关系,上述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6,536,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8%;反对102,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9%;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861,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42%;反对102,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19%;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9%。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东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昆山红土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郑州百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48,666,300股)与本议案具有关联关系,上述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6,004,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13%;反对637,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10%;弃权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329,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798%;反对637,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45%;弃权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东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昆山红土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郑州百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48,666,300股)与本议案具有关联关系,上述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5,199,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8%;反对111,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5%;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858,2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41%;反对111,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4%;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4%。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5,196,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6%;反对106,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弃权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855,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21%;反对106,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67%;弃权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6-2028年)利润分配计划>的议案》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4,872,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48%;反对43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2%;弃权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0,531,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166%;反对43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22%;弃权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伟、蔡其颖 3、结论性意见: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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