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韬股份(002733):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时间:2026年04月15日 12:11:18 中财网
原标题:雄韬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4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4日9:15至2026年4月14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科技生态园7栋B座7楼9-12室雄韬股份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华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321人,共计代表股份132,249,51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5.0046%。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24,108,53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2.849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7人,代表股份8,140,97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1548%。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20人,代表股份8,141,27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1549%。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32,228,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3%;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20,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5%;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3%;弃权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2%。

2、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227,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19,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2%;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3%;弃权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228,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19,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9%;反对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8%;弃权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2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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