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创(30034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或由董事长提名人选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可持续性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公司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三)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可采用电子邮件、电话、微信及专人送达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如遇紧急情况,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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