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000659):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珠海中富 股票代码:000659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横琴兴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三塘村78号第五层 通讯地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三塘村78号第五层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签署日期:2026年4月 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声明...............................................................................................................................2 释义...............................................................................................................................4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10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12 第四节资金来源.......................................................................................................19 第五节后续计划.......................................................................................................20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22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24 第八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25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26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27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28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32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黄芝颢先生直接持有横琴兴赢7.69%的出资额,通过横琴兴璟间接持有横琴兴赢69.24%的出资额,是横琴兴赢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横琴兴赢的实际控制人。黄芝颢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黄芝颢先生,1970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高中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2007年12月至今,担任珠海中珠三灶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09年3月至今,担任珠海华之颢投资策划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3年3月至今,担任珠海信汇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1月至今,担任珠海信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17年8月至今,担任珠海百安汇医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23年9月至今,担任珠海卓盈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24年12月至今,担任珠海福锣湾优品百货有限公司董事;2025年6月至今,担任珠海横琴兴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6年2月至今,担任珠海横琴兴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除此外,黄芝颢先生还担任珠海市普宁商会监事长,珠海潮人海外联谊会常务副会长。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 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外投资的企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黄芝颢直接投资企业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5年6月3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未实际开展业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5年6月3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未实际开展业务,尚无相关财务数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自然人黄芝颢,故无财务数据。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 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5年6月3日,成立以来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更情况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设立时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梁振华。2026年1月2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由梁振华变更为黄芝颢。梁振华与黄芝颢无关联关系。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以及对上市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判断,希望把握行业发展机遇,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充分发挥自身在资金及实业经营管理方面的资源和优势,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决策,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全体股东共同分享上市公司发展成果。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的上市公司的权益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1、2026年4月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 2、2026年4月3日,上市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议案; 3、2026年4月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发行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82,854,554股。按照发行上限测算,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82,854,554股股份,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为18.03%。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及比例变化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新丝路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为15.71%,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鉴于新丝路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仁创科能不存在实际控制人,故此,上市公司目前认定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新丝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降至12.88%,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18.03%。 根据新丝路及仁创科能出具的《关于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36个月内,本企业(及本公司)均不以任何方式单独或与任何他人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36个月内,本企业(及本公司)对横琴兴赢提名的董事人选均投赞成票,不会以委托或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等任何形式协助除黄芝颢外的他人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数量从而使他人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企业(及本公司)确保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36个月内,本企业(及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低于黄芝颢及横琴兴赢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本承诺函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或更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新丝路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仁创科能承诺本次发行前所持的上市公司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同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将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且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名并当选的董事应在董事会席位中占2/3及以上。 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黄芝颢。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于2026年4月3日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发行人(甲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珠海横琴兴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认购方式、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2、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30元,不低于甲方审议本次发行事宜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6年4月3日)80% 前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该发行价格尚须经甲方股东会批准。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即为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价格。 若甲方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派送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上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并精确至分。 (三)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锁定期 1、甲方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282,854,554股(含本数)。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本协议签署后,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及/或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乙方同意按照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及/或注册文件的要求调减认购股份数额。 2、乙方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款金额总计为933,420,028.20元。 3 、乙方承诺,乙方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得转让,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解除限售之日止,乙方就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如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政策进行调整并适用于乙方本次认购的股份的,则本次发行限售期将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最新的政策进行调整,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接受该等调整。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对此不作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四)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甲方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五)股票认购款的支付及股票交付和登记 1、履约保证金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乙双方共同开立的共管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仟万元。 如因未能满足本协议相关生效条件情形导致本协议未生效;或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甲方需在前述情形导致本协议未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及其孳息(如有)退回乙方。 本协议相关生效条件满足后,乙方未能按时足额认缴本次发行股份认购款项,逾期二十天仍未完成足额缴纳的;或在本协议相关生效条件满足前,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在满足本协议相关生效条件后,如乙方按时足额支付认购款项的,则足额支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前述履约保证金及其孳息(如有)退回给乙方。 2、股票认购款的支付 生效条件全部成就后,在甲方本次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文后,乙方按照甲方与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的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成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3、股票交付和登记 甲方应在乙方按规定程序足额交付认购款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乙方实际认购的甲方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乙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4、如果乙方未能按时足额缴付认购款的,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次发行的股票的认购权,乙方须按照本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即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或部分义务,或做出任何虚假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则被视为违约。 2、违约方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筹划实施本次发行而发生的合理支出、违约金、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3、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股份认购款支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应支付而未支付的股份认购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二十天仍未完成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剩余乙方已缴纳的认购款退还乙方。 4、如因不可抗力或适用法律调整等非可归因于双方自身的原因所导致的本协议约定无法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5、本次发行事宜如未获得甲方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或未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1、本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2、本协议的“股票认购款的支付及股票交付和登记”之“1、履约保证金”、“声明、承诺与保证”、“保密条款”、“不可抗力及适用法律变更”、“违约责任”、“协议的成立与生效”、“协议的变更与解除”以及“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自协议成立之日起即行生效。 3、除上述成立即生效的条款外,本协议其余条款于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甲方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次发行; (2)乙方内部权力机构批准其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3)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4、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除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外,甲乙双方未对本次发行事宜附带任何其他限制性条款或先决条件。 5、若本条第3款约定的生效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4个月内成就,致使本协议主要条款无法生效并得以正常履行的,本协议将自动终止;届时,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但双方仍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助、通知、保密等契约义务。双方为本次交易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八)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本协议终止后的后续事宜处理,甲乙双方将友好协商解决:(1)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果发生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则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法律责任;(3)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撤回申请材料或终止发行。 2、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其遭受的经济损失: (1)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承诺和保证,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损害对方利益的。 (九)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和法规,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2、本协议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不成或未能协商时,应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除有关产生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继续履行。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投资人出具的锁定期承诺,横琴兴赢本次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36个月内不进行质押;横琴兴赢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黄芝颢承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横琴兴赢其他投资人(珠海横琴兴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兴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穿透至自然人投资人陈芳、涂亮、申涛)承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如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限售政策有调整的将按最新的政策进行调整。 第四节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82,854,554股,需支付认购资金不超过933,420,028.20元。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及合法自筹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企业本次发行认购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及合法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部分占比不低于50%,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除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及除承诺人以外的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者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自筹资金不排除申请银行并购贷款等合法方式取得,具体贷款情况以届时签订生效的并购贷款协议为准,不存在利用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在通过本次发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后的36个月内,不质押前述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文的有效期内,履行支付认缴股份款项之义务,完成本次发行工作。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价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请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之“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内容”。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后的12个月内没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在符合资本市场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了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提议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适当调整的可能。 未来如果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没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和全体投资人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没有向上市公司注入自有或关联方资产的计划。 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且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名并当选的董事应在董事会席位中占2/3及以上。 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名相关符合任职资格以及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士,并将根据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本将会相应增加,上市公司将根据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直接涉及到的需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未来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未来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调整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未来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未来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将仍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继续保持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或完整。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本企业(及本人)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碳酸饮料、热灌装饮料、饮用水和啤酒包装用PET瓶、PET瓶胚、标签、外包装薄膜、胶罐的生产与销售,并同时为企业提供碳酸饮料、饮用水、茶饮料、无菌灌装、热灌装饮料代加工服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关联的企业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及本人)及本企业(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 2、在本企业(及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并促使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发生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 3、按照本企业(及本人)及本企业(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以及自身情况,如今后本企业(及本人)及本企业(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形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及本人)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以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利益为原则,采取可行的方法消除同业竞争。 4、若本企业(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造成实际损失的,由本企业(及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减少与规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后,本企业(及本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参股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企业(及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达到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 第八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即2026年4月3日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5年6月,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实际开展业务,尚无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自然人黄芝颢,无财务数据。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议; 4、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承诺; 6、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发生变化的说明;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关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8、信息披露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 9、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0、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1、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珠海横琴兴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2026年4月14日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珠海横琴兴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2026年4月14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瑞平 胡晓 法定代表人: 袁光顺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4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珠海横琴兴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2026年4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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